案例事實:
A男與B女是夫妻關係,但婚後夫妻感情不睦,B女為了擺脫枕邊人,於是搬出與A男共同的居住地,跑到其他地方承租小套房展開自己的人生。B女此舉引發A男強烈不滿,A男懷疑B女在外另有新歡,遂聘請徵信業者私自在B女小套房對面裝設針對該小套房門口的鏡頭及錄影設備,在約莫近一個月的時間內對B女入出小套房的人員及行動進行監控。A男最後以相關資料對B女提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B女事後得知A男雇用徵信社對其進行監控,遂向檢察官提出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名義控告A男。
要件分析: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就有觸法的可能。本案例,法院認為A男雇用徵信社人員私自裝設鏡頭針對B女套房門口為竊錄行為,雖然套房門與屋內通道相連之處即屬所有租客的公共空間,但門口為B女出入套房的唯一出入口,在該房門打開時,即可看到屋內的情況,其家宅內活動的隱密性即受到侵擾,尤其鏡頭乃是對B女套房,持續性、長時間進行竊錄,顯然已持續侵擾B女的私人活動領域。
案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