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日小故事
今天到新北地院民事庭開庭,由於提早到庭,便旁聽同位法官前面開的庭。
原告抱怨:「上次在地檢署每次開庭都隔半年,現在法官你還不馬上判給我,我的人生都花在訴訟上了。」
哇,我真的大開眼界,第一次看到民眾敢這樣嗆法官的!
不過,從原告抱怨的內容裡面可以聽出,他高機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被告被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原告再提起不用繳交裁判費的「刑附民」訴訟。
後來法官略顯無奈:「上次請原告提出單據,你自己說三天內提出,結果你花了三個禮拜還沒給法院,這樣子我們沒辦法判啊。」
只見原告臉上一紅,講話都越來越小聲了。
二、甚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簡介
- 在嫌犯被起訴後、法院刑事一審審判中,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因為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已經採取了比民事更嚴格的證據法則,去檢視現有的證據,一旦在刑事被認定罪名成立,那高機率也可以把同樣的認定「搬」到民事訴訟。因此,法院為了讓被害人及時獲得救濟,就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優點
- 不用繳交裁判費
- 簡易提起,引用刑事證據,不需要再用起訴狀長篇大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