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雖然沒有太多買書的讀者卻仍然在維護讀者權益的紫色竹子,可以叫我認真的老竹,簡稱真竹。
之前提到我的網路版小說《原來我早就不需要修煉了》網路公開版被對岸的作者盜用,還去跟小說網站簽約成功的事情,經過這幾天老竹的行動之後,那個作品今天已經被下架了,結論是捍衛成功。
這個過程其實不算複雜,老竹在發現有人盜版改作者名的那天,就積極尋找可用的申訴或舉報管道,首先當然是選擇這個網站自己的舉報按鈕,但無法正確填寫資料。
於是我先找到這個網站的網路主管機關,送出著作盜版的舉報訊息,然後找到這個小說網站的另外一個舉報活動的電子信箱,把抄襲的表格跟我這邊有的各種證據截圖都寄過去。
隔天,應該就是昨天,就收到了對方網站的舉報回信,說是將會把作品下架。通常一個單位說將會處理,意思就是不會馬上處理,所以我決定按照盜版者中午十一點更新的規律,每天上去那個網站檢查甚麼時候才會下架,如果平台沒有在這幾天處理好,下周我就要往七貓小說去申訴。結果今天上去看就搞定了。
也許有人會覺得盜文這種事情早就屢見不鮮,確實是這樣沒錯。
但這種竊盜作品並且將作者名字改掉的行為本身就是錯的,不會因為犯人的國籍或所處地域不同而變成對的行為。
身為直接被侵權的人,至少老竹認為不該因為對方的國籍而姑息養奸,難道身為台灣人就活該被對面盜文?自己的東西被偷了,因為是別國的人偷的,而且還是偷竊慣犯,所以就乾脆放過他?這邏輯不對!
在著作權或版權這件事情上,被侵權者如果發現侵權事實而不作為,代表作者同意任由對方行事,例如二創、同人。
但如果被侵權者發現了侵權事實,並採取警告行動,那才算構成了犯人的犯罪事實,著作權這種事情就是這麼複雜。
所以同人圈才會有「灰色地帶」的說法,但這個前提是建立在原作者或版權所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才有灰色地帶。相對的,一旦被原作者或版權所有人發現侵權行為,就是犯罪,只是大咖作者通常不會採取行動,因為同人或二創對他們的影響比較小。
不過,最近很知名的金庸同人案,就是同人作品明顯違反著作權的案例,一個作家使用金庸小說的角色名、角色關係和差不多類似的性格,寫成不同時空環境的小說,而且沒有註明出處還有營利行為,而且被原作者發現了,二審判定有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老竹這個盜文的事情是整本書搬過去,更改了作者的名字去與小說平台簽約營利,這個行為本身就比二次創作還嚴重了,所以不能不管。
雖然老竹只是個小作者,但是有一些讀者為我的作品付錢買章節或買書了,我身為作者就要對他們負責。
更何況身為一名作者,網路公開的小說版本雖然是過時的舊稿,但依然是我辛苦寫出來的作品,如果我自己都不重視,可能也不會有其他人或讀者重視我的作品了。
重複一次重點:竊盜行為本身就是犯罪,不管是盜書、盜文、盜財物;發現問題就要去解決問題,而不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身為作者,至少要為作品採取一次行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