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春德的metoo事件,被網友稱為是最噁心、最不堪、最人神共憤的。
知名藝術家謝春德生於1949年(現在74歲),7/5時,一個今年36的女性,在臉書上指控謝春德,在她13歲時開始無數次被此人性侵、拍攝裸照,直到被害者上高中後才停手。
謝春德是誰
維基百科上說謝春德被認為是推動 [台灣攝影]走向 [現代主義]與 [觀念藝術]的先驅。許多人說,文化部或是政府其實給予此人相當大的補助,作品也在高雄市立美術館、北師美術館、國立台灣美術館等地方展出過。
性侵少女的謝春德,當時51歲(約西元2000年時),早已經是在台灣文化藝術界的大師,被拍攝過的人有三毛、席德進、趙無極等人,合作過的人也不少。
那今天爆發這種事情,當年的補助能否朔及既往,至少從2000年開始的補助,應該要全部繳回,甚至賠款?
我必須先說,我一看到這種文章,考慮的根本不是錢,覺得應該要直接給對方死刑⋯⋯但很遺憾,沒有死刑這個選項。所以當然應該把錢全部追回來,最好還求償,才能夠給予相關人等殺雞儆猴的效果。
我不曉得大家的想法怎麼樣,但是政府補助的文化藝術金額,本就全部來自納稅人,是有限額的。今天補助了A,就沒有辦法補助B。不像私人機構,愛買哪一個作品,只要以後能夠漲翻天,管他是情聖還是人渣都無所謂。
可以追回公部門款項嗎?
不過,市場在商言商,每個政府標案、補助、聘僱都有合約,似乎應該要回到當年的合約去看,有無這種限定條款?如果沒有條款,好像不應該追回。另外,如果這件事情還沒有「定案」,好像也不能直接追回、未審先判。
確實,被補助的人,是因為拿了納稅人的錢,所以得謹言慎行、不得犯錯嗎?被補助有規定品性、道德嗎?比方說這次因為性侵,所以我們把錢都追回來。那下次貪污呢?關說呢?酒駕致死呢?
應該還有很多罪愆,是我們不能容忍的。當然無法容忍的比例或許像是百分比,我可以容忍他門兄弟殘殺,但無法容許酒駕,你或許可以接受關說,但是不能對父母遺棄。
如果把這些都逐一想想,加以排除⋯⋯這下好了,會不會只補助到一些作品很普通、愛國的(看向對岸的樣板劇)?那幹嘛補助啦!
藝術圈的連署
其實不是我們在思考這種問題,藝術圈也發起「藝術不染色:視覺藝術落實性別平等與公眾課則機制倡議」的連署。
連署建請藝文相關機構,需要在補助、受獎、聘僱合約中「增列性平條款」,針對這類事情「採取零容忍政策」。也就是說,所有政府機關的獎項、補助計畫,都可以對性平事件的加害人計畫,做出暫停、終止、退回、拒絕等決定,甚至還能求償。
回到這個案件來說,合約增列性平條款,站在女性立場,我絕對是贊成無誤!誰拿納稅人的錢強暴納稅人的女兒,我心裡還是判他死刑(還好我不是法官)。但是相關的議題,其實不容易。
關於受害者,追加一個知識,性侵未成年少女的追訴期有30年、刑責7年起跳,而且每一次就是一罪,累計刑責最重30年。我不知道像這樣的新聞事件是否有公權力會直接介入,應該會吧?這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是非告訴乃論。
我希望謝春德得到應有的審判。
[謝春德被控性侵乾女兒「13歲到高中才停手」…本人神隱、合作單位先動手!律師:一次一罪可判30年 - 今周刊](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7/post/202307060025/)
[「藝術不染色」藝術圈串連反性騷/文化部宣告:獎補助設定撤回機制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9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