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95號判決之重要理由:
1.實際治療之醫師認定「有住院必要」固應尊重,但仍須符合醫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以符合保險為最大善意及最大誠信契約之契約本旨。是前揭附約條款關於「經醫師診斷有入住醫院之必要性」,解釋上自不應僅以實際治療之醫師認為「有住院必要性」,即認符合前揭附約條款之約定,而應以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通常會診斷具有住院之必要性者,方得認為相符,非專以被保險人與其主治醫師之主觀認定為據,先予敘明。
2.是綜合上開事證,尚難認定原告有進行系爭手術之必要性、抑難認定系爭手術係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為之必要整型。從而,原告請求住院相關保險金,應屬無據。
3.以上雖可認定原告所進行之系爭手術有致符合系爭失能附約檢附之附表第6-2-1項殘廢程度給付之等級,惟因原告並無進行系爭手術之必要性,且非屬重建其基本功能所為之必要性整型,均如前述,則原告所進行之系爭手術可認係原告依據醫師之建議以自由意志自行選擇系爭手術,自屬上開系爭失能附約所約定除外責任中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成殘廢」之範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能保險金,亦屬無據。
簡單地說,你主治醫師認為有手術必要性,還不夠,必須有其他醫師背書;而且,如果沒手術必要性,你把自己搞殘廢了,那就是除外責任的故意自成殘廢,也不會賠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