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醫療事故的風險與挑戰,了解如何有效預防及處理爭議不僅是醫療專業人員的責任,也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關心的議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一般簡稱醫預法,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期盼減少醫病糾紛,強化醫病間的信賴關係,在113年1月1號正式上路,是否能夠達到預估的目標,值得觀察。
醫預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因為規模不大且基於成本考量,如強令設置關懷小組恐與實際情況脫節,故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例如小診所委請大型醫院的關懷小組來實際進行關懷溝通;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也希望透過軟性的溝通,來化解衝突的發生。
醫療爭議,統一由地方衛生局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明定期限,讓雙方把握時間。進步言,如果民眾沒有先依醫預法的規定申請調解而直接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告,地檢署或法院雖不會直接駁回,但會先移付所屬地方管轄的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此部份可參醫預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
第15條
第1項: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
第2項: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第16條
第1項: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
要求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如果發生特殊之醫療事故,中央主管機關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並提出報告,以利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此規定在於希望醫院或診所平時建置好相關安全機制,萬一不幸發生重大醫療事故,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法源依據可以介入,並尋求外部專案調查小組並提出獨立建議報告,期盼減少再次發生的機率。
遇到醫療糾紛,醫方第一時間不免感到忿忿不平,認為自己以潔淨所能來協助或治療病患,發生無法預期的傷害,也非醫方所能控制, 難免會有好心被雷親之感嘆,但若一地而楚,病方在專業知識不足及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 會想知道究竟實際上面的發生經過為何,真正傷害造成的原因是什麼,也是無可厚非。為了在情感上照顧病方的感受, 以免落得事後不聞不問的非難,建議可以用以下的心態,來面對醫預法所特別強調的調解程序:
經營診所就是在經營一家企業,大多數的醫師專注在自己的專業領域,造福病患,對於法規與契約等議題較不熟悉又無暇研究,此時更需要專業律師擔任診所法律顧問,協助醫師處理法律問題,避免陷入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