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女孩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2024/01/3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據報導:樂天女孩與球團簽約從事啦啦隊及代言活動,前領隊、前經紀人疑似以公司名義對外私接活動,安排樂天女孩出席代言及活動,收取的費用除給付出席樂天女孩的酬勞外,其餘都中飽私囊;另有部分活動雖有透過公司進行正式簽約,但被球團發現有演出報酬以多報少情況,差額也進入二人口袋,全案朝背信罪與違反稅捐稽徵法偵辦......

樂天女孩以場邊應援表演活動,深受廣大球迷喜愛,也使先前沉寂許久的職棒活動注入一股熱血及新氣象,但最近卻爆出前領隊、前經紀人與幾位樂天女孩私下接商演活動,樂天公司向檢調單位告發後發動大規模搜索,並帶回相關涉案人等漏夜偵訊。

不少人以為,這只是單純民事糾紛而已,將私吞的報酬返還應該就沒事了吧?但事實上沒有這麼簡單,我們先來看看這和刑法背信罪有什麼關聯。

什麼行為會構成背信罪?

背信罪有下列四大構成要件:

  1. 為他人處理事務
  2. 有違背任務的行為
  3. 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
  4. 主觀上具有故意

背信罪的要件,相較於其他罪責來說,相對簡單許多。只要具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最常見的就是公司之於員工),但卻沒有依照任務的內容與本質來進行,因此造成委任人受有損害,且主觀上明知道這是錯誤不對的,其行為卻仍罔顧委任人的權益而造成財產或利益上的損失,這樣便會構成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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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商演活動也會構成背信罪?

當然,對於球團領隊或經紀人來說,是受球團所委任之專業人員,應善盡其職責以球團之利益而目標,為球團工作處理事務,本於契約內容及誠實信用原則。接洽商演活動,如果屬於球團領隊或經紀人被球團賦予的任務之一(此部分經紀人比較沒有爭議,但領隊不一定有此權責,這可能也是前領隊被交保、而經紀人遭聲押的原因),那麼就應該就此工作項目善盡職責,如果私下安排樂天女孩接演出活動,隱瞞此活動及收入、或是高收低報,造成球團喪失本應獲得的收入,屬於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消極損害),仍屬於利益之損害,就有可能會構成背信罪。

至於樂天女孩捲入這場風波,有無辦法全身而退?那就需要檢視看是否知悉出席的是私接商演活動,如果不知道,單純只是配合上層交辦的任務或指示,也只是被利用的工具,自然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如果知悉是私接商演活動因此而獲得報酬,那麼可能也會被認為是共犯之一。


背信罪可謂刑法上相對容易構成的財產犯罪型態,常見的類型例如:借名登記關係中出名人擅自處分借名登記財產、員工違反勞動契約中的競業禁止約款而在外私接工作,收受廠商的招待或回扣等等,都可能構成背信罪,行為需要再三小心守法。在公司的立場,應該要具體明確規範員工應負責的工作職掌內容與範圍,同時搭配內部查核軌跡,檢視金流是否有異常,方能防杜員工上下其手的可能。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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