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x大的大哉問又來了,很頭痛。很想往Hox大的脖子掐下去!但是Hox大總能看到一些常人所不能見者。
Powers的確是個關鍵字,假使正確瞭解,就能架構出完全不同的畫面與理解。
先說一次大戰,用的是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以對德的〈凡爾賽和約〉來說,正式名稱是: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and Germany
太平洋戰爭的〈舊金山和約〉,正式名稱是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用的是the Allied Powers。
為何如此?都是Power。思前想後,答案是:打仗的雙方不一定是nation/country/state。
只要有武力、能持續打就行,不一定在主戰場,游擊戰、牽制戰也都好。於是在戰爭中,armed forces才重要。
可是 armed forces 大小不一、也會亂來。於是,比起 armed forces,具有更進一步的治理或跨域談判資格(所謂穿西裝),那就是 Powers。
一次大戰,只有帝國是nation/country/state,戰後帝國瓦解,出現很多新興國。那,要如何理解與處理戰後?
所以出現Associated Powers──與原帝國保有某種聯繫(臍帶)、次於國家地位的實體(後來多數變為共和國)。
二次大戰,大家一律用Powers,這是源自一次大戰的經驗。
好了,戰爭中需要的是武裝團體,從戰鬥、和約到戰後重建,無不需要能信守承諾,要懂規矩(立場可以不一)、能維持自身存續的武裝軍事團體。而1945年被委託的蔣介石元帥(重慶ROC),或1950起的GRC(由蔣介石主導,已經流亡卻自稱唯一代表中國的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都符合這條件。但中共懂規矩卻不信守承諾,當然不合條件(雖然一度被期待會成熟長大)。
於是接上了Hox大的申論發現:PRC沒有統治過金馬,一個很有趣的、關鍵的事實敘述。
順便題一下大哉問:
以未被PRC統治的角度而言,台澎與金馬,具有某種本質上的一致性,意思是可以發展為一種「聯合模式」。這是「我們」加入WTO的名稱的精義。
但金馬是誰在治理?GRC嗎?確定?似乎有一些歷史被掩蓋著。這也是大哉問。
Hoxflange有關POWERS
視界的改變,因為中華或是大和文化的政治建構,沒有看到美國想到的。美國在英國的基底上長出來,雖沒有皇室,卻可有家族組成的「核心政治聯盟」。
我本來想不清楚為什麼蔣介石這麼執著「中華民國」,美國也默認他這麼做。
如果更深就一層,「中華民國」的最根本,不是外層的「中華民國」(中國1912-1949的國號),而是與蔣介石合體的「軍權勢/Power」,「GRC Power/中華民國政府軍權勢」。因為二次大戰打破了「nations/states/國」,成為各個 Powers 之間的爭鬥,最後 Powers 集結成兩大 allies/陣營,同盟國與軸心國,互打,最後是同盟國這一方打贏,戰後的世界局勢就由參加同盟國的 Powers 為主來重新建構分配。
我以前談過,二戰時的中國,中華民國(國號),分裂成南京中華民國與重慶中華民國,如果用 Powers 來看就很清楚。參加同盟國陣營的是重慶中華民國這個「GRC Power」,蔣介石是大元帥;參加軸心國陣營的是南京中華民國 Power,汪精衛是最高領導人;還有躲起來的一個共產黨 Power,毛澤東是最高領導人。
二戰結束,GRC Power 獲得授權,代理佔領除滿洲外的原中國、台澎、以及越北,進行戰後政治重建。而「共產黨 Power」在蘇聯的幫助下,佔據了原中國的滿洲。
原中國的外蒙古也在蘇聯的幫助下,由 GRC Power 同意而舉行公投,在二戰後的政治秩序重建中脫離被整併為「中國」,獨立成新國家。
越北,後來改交由「自由法蘭西 Power」重建後的法國,繼續代理佔領重建。之後的南北越戰爭,美國介入越戰,如果順著 Power 的思路,美國以同盟國 Power 的身份取代「法國」來進行「越南」在二戰後的政治秩序重建,邏輯可通。
至於「中國」,就是由代理佔領華北華中華南雲貴的「GRC Power」與佔領滿洲的「共產黨 Power」互相競逐。聯合國成立時,雖是由「GRC Power」提出以「中華民國」這稱呼代表「中國」,但其實此時的「中國」並未整併完成,仍是「分裂/內戰」。
最後結局是「共產黨 Power」打贏「GRC Power」,但是「GRC Power」在美國的幫助下仍保有「金門馬祖」。這也可以解釋,西藏並未在1945-1950那一波的「中國」重建範圍中,所以西藏可以與「共產黨Power」簽訂協議。
順著這個思路,二戰後的「中國」政治秩序重建,是否已經完成了?
1949~1971由「GRC Power」頂著「中華民國」稱呼來代表「中國」,為何合理?
1971年的2758號決議文,明文寫著驅逐「蔣介石代表」,豈不自明那時「GRC Power」還活著?
那麼,現在由「GRC Power」管轄下的金門馬祖,是否仍屬於二戰結束時「GRC Power」代領佔領,以待日後「中國」的重建;還是在「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又重新佔領?
如果以「共產黨Power」從未統治過金門馬祖,「共產黨 Power」重建的「新中國」並未包括金門馬祖,現在聯合國認可的是「共產黨 Power」建立的「新中國」;那麼爭議點就在於二戰後要重建的「中國」,是什麼樣的「中國」。
美國,在面對新中國的挑戰,是否已經走向,就止於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了,其他的,維持現狀,由「GRC Power」繼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