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籍看護而言,休假並不適用於「一例一休」之規定。因此,許多使用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有一種觀念,認為看護工不需要放假。然而,儘管不放假並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但事實上這也不符合勞動契約的內容。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和看護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契約,並建議在契約中明確記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和特別休假等項目,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契約還需要經過勞工所在國家政府的驗證,才能合法聘僱並使用移工。各國政府與臺灣政府就這些事宜進行協商和制訂。
在聘僱外籍看護工時,如果勞動條件低於該國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該國政府將不會對臺灣雇主進行驗證並核准引進雇用。換言之,各國看護工契約範本即是外籍看護工基本勞動條件的依據。
4.1 乙方於服務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由甲方給予特別休假七日,或經過乙方同意折發工資(新台幣667元*7日並且直接交給乙方)。
4.3 甲方每七天內須給乙方一天休假。如乙方於休假日工作者甲方須給加班費。(每日新台幣667元)
6.1 乙方於服務每滿一年,由甲方給予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如果乙方未使用特別休假,甲方必須將合約期滿前未休的假期折合現金給乙方。
6.2 甲方每七天內須給乙方一天休假。其他假期由甲、乙雙方另訂之。
6.3 乙方必須於安排的休假日前一個月告知甲方,但緊急情況除外。
3、例假 : 乙方工作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甲方有使乙方繼續工作者,應給予乙方選擇於七日內補假休息或依本契約第四條第3.2款規定加給工資。
1.1、乙方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a)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b)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c)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d)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e)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f)十年以上者,每一年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聘有外看之被照顧者,經各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下稱照管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但入住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之被照顧者,已由所住機構提供照顧,不得依本計畫申請使用短照服務。
照顧困難之服務加計
1.內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於提供服務時加計費用,同服務單位提供同個案服務,1日限加計1次:
(1)短照給付對象曾有抗拒照顧或有攻擊行為。
(2)短照給付對象罹患之疾病具有傳染性(疥瘡、肺結核、梅毒),增加照顧困難度。 (3)短照給付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者及失智症者,增加照顧困難度。
(4)50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5)經長照需要等級評定為第5級以上,且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植物人及罕見疾病患者,增加照顧困難度。
(6)短照給付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證明中 ICD 診斷碼註記(腦性麻痺患者:G80; 脊髓損傷者:S14、S24、 S34)、領有全民健 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 證明書之腦性麻痺患者及脊髓損傷者,增加照 顧困難度。
2.本組合以日為加計單位。
3.本組合限提供短照服務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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