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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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媽媽Mammyshe
2024/11/02
空服員沒你想的這麼簡單!
這篇文章深入探討了空服員的工作挑戰與價值,揭示了許多人對空服員職業的誤解。從嚴格的考選過程、長達兩個月的地面訓練到緊張的試用期,空服員面對的不僅是微笑服務,還有隨著乘客需求而來的各種挑戰和壓力。文章強調了空服員的工作意義,以及未來將揭示的更多祕辛,讓讀者對這份職業有更深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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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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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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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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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瑞克的轉職人生
2024/10/18
黑白大廚:黑 或 白 從來都不是只有一個選擇!
最後到底是選 "黑湯匙" 還是 "白湯匙"? 各位觀眾你看看我們的職涯經歷像不像是在"黑白大廚" 中的參賽者? 都是 "在有限的時間內,運用手邊現有的資源,做出最好的". 白種元評審自豪的是他的美食資料庫, 安成宰(三星主廚)的嚴格專業,絕不通融; 節目的第一道題目是: 不管是麼食材跟方法,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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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大廚:黑白交鋒!大廚們的料理生死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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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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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大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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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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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青青說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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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的真相,從來不是只有簡單的「黑」或是「白」。生活中的選擇,有許多搭配,許多新的可能。 工作中,我們常被要求在有限的資源和時間內做決策,看似是「非黑即白」的抉擇。當我們跳出那些限制性框架,發現那些曾忽略的選項時,往往能做出比表面選擇更具創新的方案。工作如此,人生亦如此。
大人的數位轉型
2024/10/01
數位山林的職場探險:從企業管理到軟體業的轉變
如果說有什麼事會讓我丟掉如拐杖般的助理,其實就是軟體公司的小徑實在需要輕騎 入林。你的電腦就是你的馬,除此之外別無門票,也不能帶人。 之所對軟體公司有興趣,是因為此前創業被併購時,曾有跨國投資方提出要做平台產 品但因我不會而錯失,後來在企業內負責電商通路發展又無法幫老闆賺到錢感到內疚, 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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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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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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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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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 Salon
2024/08/16
關於我在【Y企業】的任職經歷
其實我從以前就一直想寫關於職場的主題了,但一直沒開始的主因是,我想寫出來的動機,其實抱怨大於分享紀錄,我覺得有些話就應該說出來,才能紓壓。 但在網路上公開寫公司的壞話,其實是一個很毀前途的事情, 所以我才一直在寫與不寫之間猶豫。 我甚至有想過要不要把這些公司都用英文代號,最後我決定客觀的寫我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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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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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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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至律師的沙龍
2024/07/15
如何運用試用期減少人事成本、提高招聘效率
經過勞基法幾次修正後,對於員工方之保障也越來越周全,但相對的也限縮了公司方不少權力。一般來說,在招聘新員工時,對於前來應徵的求職者,除了事先可用履歷表大概了解其過往經驗與人格特質外,看到適合人選在邀請到公司來面試,面試時間雖然各家公司有所不同,但大抵落在30分鐘至1小時間,要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確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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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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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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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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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雅職場
2024/06/25
吉白職場EP64|職場求職。關於試用期的三大誤區
在勞基法中並無硬性規定試用期,試用期屬於【由僱主與勞工雙方合意】的自由契約,但不能低於勞基法標準,低於標準便是違法。節目介紹了試用期的必要性,提到了三大試用期的誤區與誤解,讓聽眾更瞭解相關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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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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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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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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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寶法律諮詢的沙龍
2024/06/18
辭職了還想報復?視角放寬,先看看法律保障
辭職後遇到前公司違法卻無法找到公道?求職者不熟悉法律規範,法律程序繁瑣且耗時,需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公司不合理舉動是否違反法規,否則只將公家單位當作告狀對象沒有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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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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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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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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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的奇幻樂園
2024/05/22
因為一個手殘 我把網站架設好了/部落個網站誕生了!
分享一件有趣的事! 我在生日前夕又送給自己一份驚喜大禮,而這份禮物是我原本計畫在下個月才要開始進行的。 我之前有提到要架設一個部落格網站,也有在我的房間討論區裡詢問多方經營的格友們問題,簡單來說:我已經決定在今年架設好一個自己的部落格網站,我在年初時後將支出分配完成後得到的結果是:最快6月可以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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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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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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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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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鼠飛行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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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網站開張~~~
Dennis Lee(阿丹哥)的沙龍
2024/05/02
風險思維:立法議題屬重要大事!速食民主,淺碟文化危險堪憂!需深思慢想!
據報導,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主張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引發議論,學者對此認為,允許勞工在試用期間薪資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問題,不需節外生枝。 立法議題,事關重大,非同小可,尤其,立法議題所涉事物,牽連綦廣,對某些人有利,對其他人不利,故探討思考時,應力求穩健與審慎,不宜倉促與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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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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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不低於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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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錨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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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2024/01/20
試用期 可不可以?
試用期的來龍去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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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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