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試用期減少人事成本、提高招聘效率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經過勞基法幾次修正後,對於員工方之保障也越來越周全,但相對的也限縮了公司方不少權力。一般來說,在招聘新員工時,對於前來應徵的求職者,除了事先可用履歷表大概了解其過往經驗與人格特質外,看到適合人選在邀請到公司來面試,面試時間雖然各家公司有所不同,但大抵落在30分鐘至1小時間,要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確定應徵者是否適任求職職位與工作內容,實屬困難。

然一旦招聘僱用,工作一段時間後卻發現,原來工作能力與所需技能皆不足以適任該職務,公司此時想要予以資遣,又會受到勞基法第11條嚴格的規定而無法資遣,造成進退兩難的局面,這是許多公司或小型工作室會遇到的難題。因此,筆者擔任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時,通常都會建議公司在招聘新人時,除了要量身定做公司的僱傭契約外,還要加上「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約定試用期是合法的

台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曾經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但在民國86年修正後刪除此規定,所以目前勞基法已無試用期間的相關規範,但這並非否定試用期的合法性,相反的,法院判決常以「契約自由原則」及「誠信原則」等法律見解肯認試用期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

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有詳盡之論述:「按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之約款者,雇主得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該求職者關於業務之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該求職者是否為適格員工,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動契約,於雇主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此亦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或業界之僱傭習慣,尚不因勞基法就此有無明文規定而有不同。」

raw-image



但在使用上,還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試用期間不得過長:一般來說,約定試用期1-3個月,都算合理期間,必要時亦可再延長一次。
  2. 薪資不可打折,亦不可低於最低工資:常見公司已試用期為由,在試用期間僅支付原本薪資的8成,甚至是低於基本工資,等到試用期過後才調整回原本薪資金額,這是不合法的做法。但可用另一種約定方式,例如,A公司招聘B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間每月薪資為35,000元,但試用期過後調整薪資為40,000元,如此約定則屬有效。
  3. 員工的保障與權利,均應符合勞基法:舉凡工作時間限制、請領加班費、請假、職災保障等等規定,試用期間對於員工的保障內容,並不打折扣。

公司保有較大裁量空間之解僱權

回到約定試用期的目的,便是在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讓公司於試用期間內經由交付之職務與工作,觀察新進員工是否具備其於應徵時所表明之能力、是否敬業樂群、能否勝任工作等,所以試用期間滿即應視試審查之結果,而決定是否聘用,此試用期間因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是勞資雙方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除非公司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否則,應容許公司在試用期間內有較大之彈性,對試用之員工不適格而行使解僱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全面檢視僱傭契約是否有試用期之約定

為避免公司召募時不小心錄取不適任之員工,造成以後「請神容易送神難」的窘境,建議公司應請律師檢視僱傭契約內容,並適時增列約定試用期,以保有較大彈性的解僱權,減少人事成本,才能將正確的人才安排到正確的職位上。

僱傭契約對公司至關重要,因為它明確規範了員工與公司的權利義務,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合約涵蓋薪酬、工作範圍、競業條款等,保障雙方利益並維護公司機密。律師可協助設計符合公司需求的合約,針對行業特性與法律規範進行調整,確保合約合規合法,避免潛在的勞資糾紛風險,提升管理效率,為企業打造穩固的用人基礎。


#所以別忘了,有契約問題,記得找陳建至律師。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商業法律護航|陳建至律師
106會員
80內容數
亮遠法律事務所,十餘年執業律師,沉浸於公司商務、新創、智慧財產、財富傳承等領域,喜歡品飲威士忌、葡萄酒。長期投入商業法律服務,協助客戶找出企業經營遇到的難題、分析商業活動面臨的風險,強調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 Email:lawyerchih@gmail.com 諮詢電話:(02) 2558-8589
2025/04/21
本文探討品牌合作中常見的合約陷阱,以一個保健品公司與品牌顧問公司合作失敗的案例說明合約的重要性。文中強調合約需明確列出交付項目、時間、里程碑付款及成效檢討機制,並設定終止條款與違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最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合約內容完善,避免合作失敗導致損失。
Thumbnail
2025/04/21
本文探討品牌合作中常見的合約陷阱,以一個保健品公司與品牌顧問公司合作失敗的案例說明合約的重要性。文中強調合約需明確列出交付項目、時間、里程碑付款及成效檢討機制,並設定終止條款與違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最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合約內容完善,避免合作失敗導致損失。
Thumbnail
2025/04/19
創業夥伴間的友情容易因合夥事業產生裂痕,本文由商務律師的觀點出發,說明如何透過完善的股東協議或合夥契約,預先避免因股權比例、退出機制、分工與決策制度等問題導致的爭執,保障彼此權益,維繫友誼。
Thumbnail
2025/04/19
創業夥伴間的友情容易因合夥事業產生裂痕,本文由商務律師的觀點出發,說明如何透過完善的股東協議或合夥契約,預先避免因股權比例、退出機制、分工與決策制度等問題導致的爭執,保障彼此權益,維繫友誼。
Thumbnail
2025/04/10
代言合約的風險控管與條款設計,是企業維護品牌形象的關鍵。本文探討品牌形象維護、違約責任、合約終止、KPI設定、代言內容審查及律師在合約中的重要性,並以案例說明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Thumbnail
2025/04/10
代言合約的風險控管與條款設計,是企業維護品牌形象的關鍵。本文探討品牌形象維護、違約責任、合約終止、KPI設定、代言內容審查及律師在合約中的重要性,並以案例說明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每年4月、5月都是最多稅要繳的月份,當然大部份的人都是有機會繳到「綜合所得稅」,只是相當相當多人還不知道,原來繳給政府的稅!可以透過一些有活動的銀行信用卡或電子支付來繳,從繳費中賺一點點小確幸!就是賺個1%~2%大家也是很開心的,因為你們把沒回饋變成有回饋,就是用卡的最高境界 所得稅線上申報
Thumbnail
每年4月、5月都是最多稅要繳的月份,當然大部份的人都是有機會繳到「綜合所得稅」,只是相當相當多人還不知道,原來繳給政府的稅!可以透過一些有活動的銀行信用卡或電子支付來繳,從繳費中賺一點點小確幸!就是賺個1%~2%大家也是很開心的,因為你們把沒回饋變成有回饋,就是用卡的最高境界 所得稅線上申報
Thumbnail
全球科技產業的焦點,AKA 全村的希望 NVIDIA,於五月底正式發布了他們在今年 2025 第一季的財報 (輝達內部財務年度為 2026 Q1,實際日曆期間為今年二到四月),交出了打敗了市場預期的成績單。然而,在銷售持續高速成長的同時,川普政府加大對於中國的晶片管制......
Thumbnail
全球科技產業的焦點,AKA 全村的希望 NVIDIA,於五月底正式發布了他們在今年 2025 第一季的財報 (輝達內部財務年度為 2026 Q1,實際日曆期間為今年二到四月),交出了打敗了市場預期的成績單。然而,在銷售持續高速成長的同時,川普政府加大對於中國的晶片管制......
Thumbnail
重點摘要: 6 月繼續維持基準利率不變,強調維持高利率主因為關稅 點陣圖表現略為鷹派,收斂 2026、2027 年降息預期 SEP 連續 2 季下修 GDP、上修通膨預測值 --- 1.繼續維持利率不變,強調需要維持高利率是因為關稅: 聯準會 (Fed) 召開 6 月利率會議
Thumbnail
重點摘要: 6 月繼續維持基準利率不變,強調維持高利率主因為關稅 點陣圖表現略為鷹派,收斂 2026、2027 年降息預期 SEP 連續 2 季下修 GDP、上修通膨預測值 --- 1.繼續維持利率不變,強調需要維持高利率是因為關稅: 聯準會 (Fed) 召開 6 月利率會議
Thumbnail
試用期是職場上大家熟悉的規定,但試用期的法律性質為何?約定多久的試用期才合法?特別是在試用期內雇主應如何解雇勞工才合法,我們整理法院的看法讓雇主和勞工都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Thumbnail
試用期是職場上大家熟悉的規定,但試用期的法律性質為何?約定多久的試用期才合法?特別是在試用期內雇主應如何解雇勞工才合法,我們整理法院的看法讓雇主和勞工都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Thumbnail
我們常常都會聽到說「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所以很多人都會下意識認為試用期就是非法的,公司若有試用期就可以跟他抗爭,但其實事實並非如此,以我國的勞基法來說,其實「試用期是合法的」。
Thumbnail
我們常常都會聽到說「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所以很多人都會下意識認為試用期就是非法的,公司若有試用期就可以跟他抗爭,但其實事實並非如此,以我國的勞基法來說,其實「試用期是合法的」。
Thumbnail
以實務案例破解「可任意解僱」、「試用期滿契約自動終止」及「免給資遣費」三大常見迷思。
Thumbnail
以實務案例破解「可任意解僱」、「試用期滿契約自動終止」及「免給資遣費」三大常見迷思。
Thumbnail
特別休假可否以違反工作規則,未事先請假等情為由,不予給假?並予以曠職扣薪處理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2、6項規定:「(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6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
Thumbnail
特別休假可否以違反工作規則,未事先請假等情為由,不予給假?並予以曠職扣薪處理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2、6項規定:「(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6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
Thumbnail
問題 B(新)公司人資部門對甲(應徵者)的任職時間履歷有疑慮。能否請A公司(舊公司)提供(或查驗)甲的任職時間給B公司呢? 先解析問題的爭點 任職起迄時間是不是個資? 如果是,依據個資法該怎麼處理呢? 除了個資法還有沒有其他的法令規定是應該要併為留意的呢? 怎麼合法運用個資法?才不會被會
Thumbnail
問題 B(新)公司人資部門對甲(應徵者)的任職時間履歷有疑慮。能否請A公司(舊公司)提供(或查驗)甲的任職時間給B公司呢? 先解析問題的爭點 任職起迄時間是不是個資? 如果是,依據個資法該怎麼處理呢? 除了個資法還有沒有其他的法令規定是應該要併為留意的呢? 怎麼合法運用個資法?才不會被會
Thumbnail
新聞報導 公司已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勞動契約在勞方4月16日回復承諾時即告成立。 至勞方承諾時提及延後報到一事,係基於人事發出錄取通知所載「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等語,且公司於同日亦有於104求才網站將「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5/11為暫訂,將以您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等訊息留予
Thumbnail
新聞報導 公司已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勞動契約在勞方4月16日回復承諾時即告成立。 至勞方承諾時提及延後報到一事,係基於人事發出錄取通知所載「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等語,且公司於同日亦有於104求才網站將「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5/11為暫訂,將以您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等訊息留予
Thumbnail
當公司認為員工的工作能力或成效明顯出了問題時,到底能不能馬上發出預告通知、支付資遣費,時間到了就請員工走人?當然不可以。
Thumbnail
當公司認為員工的工作能力或成效明顯出了問題時,到底能不能馬上發出預告通知、支付資遣費,時間到了就請員工走人?當然不可以。
Thumbnail
👉試用期的法律性質 ⛛1 勞動部的說法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
Thumbnail
👉試用期的法律性質 ⛛1 勞動部的說法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
Thumbnail
梳理邏輯 當天資遣員工才當日發資遣通報? 就服法第33條"資遣定義"是什麼? 如果不是資遣幹嘛要通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X穩生技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
Thumbnail
梳理邏輯 當天資遣員工才當日發資遣通報? 就服法第33條"資遣定義"是什麼? 如果不是資遣幹嘛要通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X穩生技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