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畢業季,時序默默快要進入7月,想想要來聊什麼。
在五一勞動節前夕有立委提出試用期法制化
,身為勞工有聽過個說法 【試用期是違法的】我曾經也一度認為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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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已於民國86年(1997年)刪除試用期相關規定,因此目前法令並無硬性規定試用期,可依勞資雙方簽訂的契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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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來說聘僱員工透過書面履歷與短短幾小時的面談,很難確保找到適任的員工,又加上聘僱員工請神容易送神難,資遣員工有很多工作要做。
因此與新進員工約定一個試用期間
可以稍為的降低〈請不適任員工離開〉的成本。
👉對勞方來說也是個評估公司適不適合自己
的好機會
適用期期間保留點實力😉觀察一下公司、老闆還有主管吧
雇主與勞工在洽談試用期內容時,最好將試用期的相關規範約定好,白紙黑字寫上契約,保障雙方權益也避免糾紛發生時,很難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明。
👉雇主將規範擬出合約,通常會在聘僱書、雇用契約上
👉勞工看清楚同意後簽名
、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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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試用期員工與一般員工無異
。
勞基法並未規範期間,無規範可以延長幾次。
勞資糾紛的案例:一個基礎職缺議訂了1年的試用期,被判試用契約無效。
都工作3個月了公司還判斷不出來適不適任?是公司制度有問題吧!
除非聘僱契約上有另外寫了薪資福利與正式任用後不同,試用期員工福利、假勤、加班、資遣全與一般員工無異
。而且
低於規範就是違法。
聘僱員工的第一天就必須投保勞健保
勞工就算只有工作一天,也應該給薪資。
2024 年基本工資
如果真的不幸遇到,記得備妥證據向勞動局檢舉,討回自己的薪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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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64 職場求職。關於試用期的三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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