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案件的處理辦法—我們可以從美國的MeToo運動裡學到什麼(3)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李心文/hwl@udel.edu/美國德拉瓦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
我分享一下我在美國觀察到的對性騷擾案件處理的演化。有兩個重點,是我覺得值得學習的地方。
第一,就是在美國,一個人在職場被騷擾的話,他/她能提告的,不是只有騷擾他/她的那個人,還有那個面對騷擾案件毫無作為、允許騷擾案件發生的單位—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學校。因為公司、學校都不想被告,因此,都會想辦法教育訓練員工,絕對不能騷擾別人。通常這個教育訓練可以透過上一兩個小時的課、或是上網看教學影片、然後通過相關的簡單法律知識測驗來完成。沒有通過相關教育訓練的話,員工就會拿不到薪水。
第二,所有受薪的員工,一旦知道單位裡有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的話,都有向單位裡的性平主管(一般叫title IX officer)通報的義務。也就是說,申訴內容可能無法「完全保密」(full confidentiality)—我是你的主管,你跟我說你被性騷擾,我就必須向性平主管呈報,所以性平主管也會知道。但是,申訴人仍然享有完全的隱私權(full privacy),可以決定除了性平主管之外,誰可以知道、誰不能知道,或是要不要公開。但通報過程會完全保護申訴人的隱私權,而不是強迫申訴人要申訴就一定要公開。而性平主管需要清楚相關的法律以及倫理原則[1]
最後,我再補充第三點,就是「受理性騷擾案件」,是什麼意思。受理一個案件,是指A跟我說B騷擾他/她的話,我至少問A一下,具體什麼時候、發生了什麼事情。具體的騷擾到底是什麼—是B說了什麼?還是他/她做了什麼? 然後我至少也把B叫過來問一問,A說的事、到底有沒有發生過。
也許你會覺得,B一定會否認啊?那叫他/她過來幹嘛呢?尷尬又浪費時間。
你叫他/她過來,除了是要確認事實的真相以外,還是一種表態,讓他/她知道公司對性騷擾的態度。如果他/她沒有騷擾別人的話,我們就謝謝他/她,願意花時間,來幫助我們釐清事實。如果他/她真的騷擾別人、卻又不承認、或是講一些有的沒的來推卸責任的話,那你至少知道,也許我們應該多問問幾個他/她身邊的人、並且持續留意他/她的行為,或是採取其它更積極的方式,來保護受害者。此外,就算他/她不承認,而我們也沒辦法證明他/她騷擾別人,把他/她叫過來,他/她也至少會知道,這間公司,是會處理性騷擾的問題的。因此,他/她將來要更注意自已的行為、不要再繼續騷擾別人。
你連叫都不把他/她叫過來,他/她就知道,公司是不會保護被騷擾的人的,因為他/她們提不出證據。只要他/她拿不出證據,我想怎麼騷擾就怎麼騷擾。
請不要透過自已的不作為,來幫忙創造對色狼、變態友善的工作環境。
[1]https://www.twreporter.org/a/sexual-harassment-10-key-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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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接連爆發了好幾起被名人強暴的女性站出來指控的案件。這些名人能夠成功地連續性侵那麼多女性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都不相信這些女人當初的指控。在收到性侵、性騷擾的申訴時,毫不作為,這就是支持強暴文化最好的方法。但是,所有指控,都是真的嗎?
個人猜測,在沒有受過任何性平教育訓練的情況下,一般公司、學校、政府部門裡的主管,如果遇到下屬提出申訴,說自已被同事A騷擾時,受理申訴的人,大概會有的、最直接的反應就是,「就算我相信你被騷擾,你要怎麼證明A騷擾你呢? 」主管又不是神探、包青天,沒證據,怎麼幫你? 我估計性騷擾案大概都是這樣結束的。
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的豬哥。
簡單地說,強暴就是「非合意的性交」。在強暴件案中,除了證明原告、被告雙方發生性交之外,還要證明該次性行為「並非合意」性交。性交的部份,由於原告/受害人身上留有被告/加害人的DNA,因此比較容易被證實。比較困難的部份,是去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
要說明性侵錯在哪裡,最好的解釋,就是康德的理論:「 不論什麼時候,我們都應該把人當目的,而不是只當工具。」這句話的意思, 就是叫我們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與自主權,而不是單純只把他們當成有利用價值的工具。性侵他人的人,就是把他人「只當工具」的人。你沒有把人當人看,這就是強暴不合乎道德的地方。
加州有位法官,艾倫.裴斯基,因為在2016年輕判史丹佛大學金童布洛克.透納的性侵案件,於是,被民眾投票,罷免下台。對性侵案的輕視、與對金童的憐惜(himpathy),證明了裴斯基根本不適合擔任法官。 民進黨的文化與制度,似乎也有一模一樣的毛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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