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案件的處理辦法—我們可以從美國的MeToo運動裡學到什麼(1)

更新於 2023/06/13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個人猜測,在沒有受過任何性平教育訓練的情況下,一般公司、學校、政府部門裡的主管,如果遇到下屬提出申訴,說自已被同事A騷擾時,受理申訴的人,大概會有的、最直接的反應就是,「就算我相信你被騷擾,你要怎麼證明A騷擾你呢? 」
我估計大部份的性騷擾案件應該都是這樣結案的。你說他/她摸你、讓你覺得不舒服。證據呢? 證人呢? 沒證據、沒證人,我又不是神仙,你覺得我要怎麼幫你?
因為性侵、性騷擾都很難證明,而公司主管既不是神探、也不是包青天,他/她們更不像警察有調查權。因此,主管就算想幫你、幫不了你。
結案!
***************************
等等,先別那麼快下定論。我們來複習一下這幾年美國發生的MeToo 運動,看看能不能從中間學到些什麼。
<a href="https://www.vecteezy.com/free-vector/me-too">Me Too Vectors by Vecteezy</a>
MeToo一詞與性騷擾案件的連結,其實在2006年就開始了,但在2018年達到高峰。2018年達到高峰的原因就是因為2017年十月時,好萊塢知名製片人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 與一位女模在半島酒店見面。兩人見面的前一天,女模去紐約警局報警,宣稱自已被溫斯坦性騷擾。警察們其實收到這種指控好多次了,但一直苦無證據。於是,那天警察們建議她,下次和溫斯坦見面時,要記得錄音。於是,他們兩人見面談話的過程,被完整錄音下來[1] 雖然,嚴格來說,這錄音也不能證明溫斯坦性騷擾女模、或是有觸碰到女模的身體--沒有人真的看到。但聽完錄音之後,我們都很清楚知道當時發生什麼事,還有前一天發生什麼事。這案子暴發後不久,其它好萊塢女星、女性從業人員們,紛紛站出來,公開談論自已當年被溫斯坦性騷擾、甚至性侵的經驗,至少有八十位女性出來指控他。
因為2017年的錄音,加上八十多位女星與電影產工作人員出來指控,大家才發現,原來,一個人要證明自已被性侵、性騷擾,是那麼難的事、可以說是根本是不可能[2] 更別說這些女星,為了保住自已的飯碗與前途,根本不敢得罪在電影產業裡最有權有勢的溫斯坦。
因為提不出具體證據,女藝人一出面指控知名男士性侵或性騷擾,都會被大家質疑—他那麼紅,是你自已去勾引他的吧? 他那麼紅,是你想蹭他的知名度吧? 民眾對於女性的質疑,造成了對性侵加害者有利的「強暴文化」(Rape Culture)--女性沒辦法證明自已被強暴,因此,她的指控,就是說謊。一旦受害者對加害者提告的話,因為提不出證據,大家只覺得這女人想紅想瘋了、自已主動去勾引知名男士,然後還想利用男方名氣成名。
所以女人被強暴的話,要閉嘴才好。一出來說自已被強暴,沒有一個有好下場的。
溫斯坦懂這道理。他知道,憑他在電影界的影響力,他想強暴誰,就可以強暴誰。懂這道理的,不止有溫斯坦,還有另外好幾位家喻戶曉、非常有影響力的男士。
[2] 關於舉證責任,可參考拙作「約會強暴的舉證責任」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5108*關於舉證責任,可參考拙作「約會強暴的舉證責任」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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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四大主題以及其它零星議題討論。四大主題為: 「卡陰記」、「性侵/性騷擾」、「美國槍枝管制」、「死刑」。另有「升等記」「被學生申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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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的豬哥。
簡單地說,強暴就是「非合意的性交」。在強暴件案中,除了證明原告、被告雙方發生性交之外,還要證明該次性行為「並非合意」性交。性交的部份,由於原告/受害人身上留有被告/加害人的DNA,因此比較容易被證實。比較困難的部份,是去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
要說明性侵錯在哪裡,最好的解釋,就是康德的理論:「 不論什麼時候,我們都應該把人當目的,而不是只當工具。」這句話的意思, 就是叫我們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與自主權,而不是單純只把他們當成有利用價值的工具。性侵他人的人,就是把他人「只當工具」的人。你沒有把人當人看,這就是強暴不合乎道德的地方。
加州有位法官,艾倫.裴斯基,因為在2016年輕判史丹佛大學金童布洛克.透納的性侵案件,於是,被民眾投票,罷免下台。對性侵案的輕視、與對金童的憐惜(himpathy),證明了裴斯基根本不適合擔任法官。 民進黨的文化與制度,似乎也有一模一樣的毛病 。
民進黨的性騷擾調查程序對申訴者極為不友善。首先,要申訴就必須公開,完全不保障隱私。其次,申訴者似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指責或檢討。再來,處理性騷擾的辦法之一,就是把申訴人或被申訴者調職。選擇一的話,申訴者多被降職。選擇二的話,被申訴人會得到升遷。最後,所有人都看不下去的,就是要求申訴人向加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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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明性侵錯在哪裡,最好的解釋,就是康德的理論:「 不論什麼時候,我們都應該把人當目的,而不是只當工具。」這句話的意思, 就是叫我們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與自主權,而不是單純只把他們當成有利用價值的工具。性侵他人的人,就是把他人「只當工具」的人。你沒有把人當人看,這就是強暴不合乎道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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