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粉絲團文章搬運-閱讀法令應完整閱讀,以「曠職解僱」為例

更新於 2024/11/2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這樣的說法是完全正確的嗎?

這樣的說法是完全正確的嗎?

看法規時,請注意「每一個字」,不要自行忽略、只看自己想看的內容,以曠職解僱來作例子,先看來看法規的內容:

  •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工連續曠職3日、一個月曠職6日,雇主可進行懲戒解僱,這似乎是很基本的概念與常識,但是!!「繼續曠工」前明明還有一個「無正當理由」作為門檻,卻被很多數人忽略。

所謂的曠工,是指勞工應出勤日,無法依法免除出勤義務而未出勤,以下假設一個情境:

  1. 勞工確有傷病存在(未住院)
  2. 勞工已將法定30日未住院病假請畢
  3. 勞工亦已無事假、特別休假或補休可請

此時,因勞工病假已用罄,因此勞工再提出請假時,雇主確可不准假,而勞工因客觀上因素無法出勤,又無法依法免除出勤義務。

  • 勞工未出勤之日,確實可以認定屬於「曠工」

但這種曠工可以做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曠工,而援引該條文解僱勞工嗎?

  • 答:不行。

勞工有傷病致使無法出勤,若為真、屬客觀上存在事實,那自然不能構成「無正當理由」,參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懲戒解僱,其實有二個成立要件:

  1. 無正當理由
  2. 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曠工6日

要同時滿足、才可以援引該條解僱;若勞工曠職為真,但卻是有客觀不可抗力,此時應不能逕自援引該條文以曠職解僱勞工(但曠職為事實,因此可以給予較多的考績扣分),有以下最高院判決認同: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1 號民事判決要旨:

原審以: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及繼續曠工三日為其法定要件 ,倘祇具其一,即不構成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是勞工之曠工非屬無 正當理由者,雇主自不得據以終止勞動契約。...足見被上訴人因病致該日無法上班,非屬『無正當理由』之曠工

當然,勞工雖然有正當理由,但依然需要循程序向雇主請假

  • 雇主同意不同意是一回事
  • 勞工有沒有請假是一回事

如果沒有請假,依然可能被認定解僱合法,畢竟...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另,我個人認為,當勞工各種請假日數用罄時,雇主若主動提出「留職停薪」勞工應無拒絕權利;而當勞工留職停薪期滿後仍無法復職,此時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勞工,才能算完全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avatar-img
71會員
58內容數
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勞資手札 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在勞資爭議調解中,調解紀錄應以簡單明瞭為原則,重點在於釐清主要訴求而非詳述整個過程。調解紀錄的準確性至關重要,特別是在「撤回」與「拋棄」的用法上,必須清楚區分類似概念。透過清晰的記錄,能夠有效避免誤解及後續的法律問題,確保調解結果的正確實施。瞭解調解的法律依據及程序,有助於雙方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
本文探討服務證明書的法律依據及發放的本質,強調僱主對勞工的責任,並指出服務證明書不應包含不利於勞工的內容。透過引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判決,鼓勵僱主化繁為簡,避免因文書問題導致不必要的勞資爭議。重申服務證明書的目的在於證明工作經歷,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時,應專注於必要情報,降低潛在的爭端和成本。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核心概念: 1、颱風來襲-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事由 3、颱風停班,並不會影響停班當日的性質 颱風假的本質不是放假,而是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勤」,所以不應該套入「假」的概念!!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在勞資爭議調解中,調解紀錄應以簡單明瞭為原則,重點在於釐清主要訴求而非詳述整個過程。調解紀錄的準確性至關重要,特別是在「撤回」與「拋棄」的用法上,必須清楚區分類似概念。透過清晰的記錄,能夠有效避免誤解及後續的法律問題,確保調解結果的正確實施。瞭解調解的法律依據及程序,有助於雙方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
本文探討服務證明書的法律依據及發放的本質,強調僱主對勞工的責任,並指出服務證明書不應包含不利於勞工的內容。透過引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判決,鼓勵僱主化繁為簡,避免因文書問題導致不必要的勞資爭議。重申服務證明書的目的在於證明工作經歷,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時,應專注於必要情報,降低潛在的爭端和成本。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核心概念: 1、颱風來襲-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事由 3、颱風停班,並不會影響停班當日的性質 颱風假的本質不是放假,而是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勤」,所以不應該套入「假」的概念!!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複利效應的重要性,並藉由巴菲特的投資理念,說明如何選擇穩定產生正報酬的資產及長期持有的核心理念。透過定期定額的投資方式,不僅能減少情緒影響,還能持續參與全球股市的發展。此外,文中介紹了使用國泰 Cube App 的便利性及低手續費,幫助投資者簡化投資流程,達成長期穩定增長的財務目標。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在現代職場中,責任制作為一種制度,已經成為許多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了解責任制的合法性及其爭議,對於員工和企業管理層都是至關重要的。此外,員工在考慮離職時,也需掌握適當的程序和撰寫離職原因的最佳做法,以確保離職過程順利且符合規範。本文將探討職場中責任制的合法性及其爭議,並提供離職時應注意的事項。
Thumbnail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Thumbnail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因為
這篇來自Dcard的真實分享,有關工資、資遣的議題,我們呼叫 Jex™ 5號AI BOT 勞動法令專家來解析看看.. 出處:https://www.dcard.tw/f/job/p/255083359 Jex_HR_LawExpert: 哇,我聽完你的經歷真的覺得很震驚!這樣的對待確
勞檢是什麼?你可能在新聞或同事口中聽過這個詞,但你真的了解勞檢的內容及重要性嗎?勞檢,或稱勞動檢查,是政府為確保公司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勞工權益而進行的檢查。這些檢查包括工作環境、安全措施、工時安排、薪資發放及各類休假制度。瞭解勞檢不僅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也能協助公司合法經營。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辭職後遇到前公司違法卻無法找到公道?求職者不熟悉法律規範,法律程序繁瑣且耗時,需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公司不合理舉動是否違反法規,否則只將公家單位當作告狀對象沒有任何幫助。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聘僱員工請神容易送神難👉說給老闆們聽聽,怎麼樣合乎「法理情」 之下【請不適任的員工離開】👉說給廣大的勞工們聽聽,自己的權益、自己把關。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複利效應的重要性,並藉由巴菲特的投資理念,說明如何選擇穩定產生正報酬的資產及長期持有的核心理念。透過定期定額的投資方式,不僅能減少情緒影響,還能持續參與全球股市的發展。此外,文中介紹了使用國泰 Cube App 的便利性及低手續費,幫助投資者簡化投資流程,達成長期穩定增長的財務目標。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在現代職場中,責任制作為一種制度,已經成為許多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了解責任制的合法性及其爭議,對於員工和企業管理層都是至關重要的。此外,員工在考慮離職時,也需掌握適當的程序和撰寫離職原因的最佳做法,以確保離職過程順利且符合規範。本文將探討職場中責任制的合法性及其爭議,並提供離職時應注意的事項。
Thumbnail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Thumbnail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因為
這篇來自Dcard的真實分享,有關工資、資遣的議題,我們呼叫 Jex™ 5號AI BOT 勞動法令專家來解析看看.. 出處:https://www.dcard.tw/f/job/p/255083359 Jex_HR_LawExpert: 哇,我聽完你的經歷真的覺得很震驚!這樣的對待確
勞檢是什麼?你可能在新聞或同事口中聽過這個詞,但你真的了解勞檢的內容及重要性嗎?勞檢,或稱勞動檢查,是政府為確保公司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勞工權益而進行的檢查。這些檢查包括工作環境、安全措施、工時安排、薪資發放及各類休假制度。瞭解勞檢不僅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也能協助公司合法經營。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辭職後遇到前公司違法卻無法找到公道?求職者不熟悉法律規範,法律程序繁瑣且耗時,需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公司不合理舉動是否違反法規,否則只將公家單位當作告狀對象沒有任何幫助。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聘僱員工請神容易送神難👉說給老闆們聽聽,怎麼樣合乎「法理情」 之下【請不適任的員工離開】👉說給廣大的勞工們聽聽,自己的權益、自己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