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這是簡單的問題,只要有基礎勞動法的概念就可以判斷了,我們從以下兩點來進行判斷:
- 勞工為甚麼受雇主指揮監督拘束?
-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定義?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23 號民事判決:
「惟按勞資關係係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屬於勞工之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惟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
如果可以理解這個基本的概念,那麼我們來想一想以下問題:
- 「休息時間」算是勞動契約履行的期間嗎?
- 若「休息時間」不算勞動契約履行期間,那雇主限制勞工自由的依據為何?
其實答案已經很明顯了,但如果你還不能清楚地進行判斷,那麼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討論一下,關於工作/休息時間的定義,先來看看以下函釋:
- 勞動部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
「五、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 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從函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工作/休息時間的定義,所謂的工作時間即指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的時間,即使勞工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亦同。
簡單舉幾個例子:
- 你上班時間吃早餐、摸魚玩手機,確實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但因為你並不能自由利用該段時間、該段時間,你被限制在工作場所中,即使打混摸魚沒有實際提供勞務,該段時間自然屬於工作時間。
- 老闆請你提早至指定地點去接待客戶,你依命令提早到了指定的地點等待客戶,故該時段你縱使為實際提供勞務,但因你處於等候、準備勞務提供的狀態,且該等待時段你無法決定自己的處所(被限制在特定區域),因此當然也屬於工作時間。
那麼,提問:
- 勞工在休息時間被限制在辦公室內、不得任意離開,是不是一種勞工受到「指揮監督」的具體表現?
- 該段表定的休息時間,真的是法律意義上的休息時間嗎?
就上述提問,看到這邊的你,應該已能簡單地進行判斷;讓我們簡單地將資訊彙整如下:
- 雇主的指揮監督命令,應在勞動契約執行期間才有效果;當雇主有行使指揮監督的權利時,應認勞工處於執行勞動契約的狀態下。
- 工作時間不以是否有實際提供勞務為判斷,若勞工受到雇主指揮監督影響、限制,即使沒有提供勞務一樣應認定處於「工作時間」下。
至此,我們應該有能力就「公司可以強制勞工午休不得離開公司嗎?」此題進行解答。
答:雇主應無權限制勞工午休不得離廠,因法律意義上的「休息時間」屬於勞工自由支配的時間,該時段雇主並不能支配、管理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