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問「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老樣子先從依據跟說文解字開始。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授權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1 條第2項:「前項危害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重點!!
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該「參照」主管機關公告的「指引」,訂定人因危害預防計畫
- 參照:參考仿照
- 指引:指示引導
(來源:國家教育研究院《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臺灣學術網路第六版)
白話翻譯: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該參考、仿造主管機關公告的只是與引導,訂定人因危害預防計畫
既然已說明只需要「參考、仿造」,就代表內容「可以不一樣」,換句話說: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並不具強制力
- 事業單位可以視實際需要與行政量能,自行制定適合的規範
雖然無論公司是否足夠專業制定相關規範,原則上都可以以該指引為範本,但是否要全部照抄,我建議要再思考一下,原因:
我們先來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具強制力)」,其中第13條第2項有明文: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依前條規定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應該另外成立調查小組,重點:
- 調查小組必須要有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 未限制調查小組人數
- 未限制外部專業人員人數
然而,回到「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六) 建立事件處理程序中,則有以下規範:
「針對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調查小組之成員應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建議具法律、醫護或心理等相關背景)」
重點:小組成員需要3人以上,且外部專業人是至少2人
- 調查小組一樣必須要有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 有限制調查小組人數(至少需3人)
- 有限制外部專業人員人數(至少需要2人)
調查小組成員人數3人以上這點還好,畢竟單數才能表決,故3人以上本來就應該是原則,問題在於「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以上」,你知道嗎….
- 一個案件調查從訪談、討論到寫出調查報告,少說十幾個小時
- 外部專業人士(假定具專業證照)鐘點費有多貴嗎?
要完全比照之前,請確定公司願意支付相應的成本與費用;通常制定相關規範的人是人資,所以人資人員請務必要了解相關差異並且說明。
此外,假設公司在性騷擾調查程序以外,又再比照「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另外制定不法侵害調查程序,那麼…
- 性騷擾肯定屬不法侵害的一種,那性騷擾案件的調查制度應該採取…?
- 符合性騷擾調查程序,卻不符合不法侵害調查程序,此時是否違反公司內部調查規範
所以制定相關規範時,請務必先搞清楚基本的概念與邏輯,不然執行上很可能會出現問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有強制力),要求標準比較低;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沒強制力),要求標準卻較高這點是真的是讓人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