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的調解紀錄,請務必以簡單、清楚為原則,調解紀錄並不是判決,並不需要鉅細靡遺地登載整個事件過程,只要把重點釐清即可。
勞資爭議調解 時建議:注意拋棄&撤回的用法
「又依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見原審卷一第84頁),被上訴人曾就上訴人未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及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爭議,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調解,上訴人於102年9月25日調解會中提出各種書面資料及說明後,經被上訴人確認,表示願撤回本件請求,然縱觀該紀錄所載內容,並未敘及被上訴人拋棄前揭請求權,即難以被上訴人撤回調解聲請,即遽而推認被上訴人已拋棄對於上訴人之上開權利。嗣後被上訴人另行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加班費,即非法之所不許,難認有違禁反言原則。」
上案被上訴人曾經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為:
但勞工事後「『撤回』本件請求」,雇主因此主張勞工違反「禁反言原則」
法官則認:
禁反言原則:禁止出爾反爾
調解時常常會使用撤回與拋棄,兩者意思完全不同,實務中真的很常看到勞工看到我建議先行撤回就暴怒;了解二者的意思很重要, 簡單說:
若擔心「撤回」的意思被曲解,可先敘明因是「暫時撤回且先不處理」
勞資爭議調解時,通常會建議勞工針對無法達成和解部分先行「撤回」,先就已合意部分和解,原因如下: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當調解成立了,調解紀錄就是契約,一方未履行,他方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經訴訟程序;因此,調解的原則是「能和解的部分,先和解」,以確保可以強制執行。
此外,調解紀錄的內容,我個人建議越簡單越好,紀錄只需敘明主張即可不要「說故事」
前陣子在社團看到,調解時,大家都確認是「撤回」,結果紀錄是「拋棄」;然而,與會當事人卻都確認無誤簽名了,這時候就很難辦了,不理解為甚麼當事人、調解人與行政人員都沒有注意到有誤繕。
所以建議調解時記錄還是要簡單、清楚,不要論述太多無用的東西,這樣檢查起來比較快速、不易出錯。
舉個例子:當勞工請求資遣費、加班費...等等,其實只需要敘明:
紀錄過程一點都不重要,很多民眾很喜歡在調解紀錄上說故事,但即便你把事件過程鉅細靡遺的登載在紀錄上,對於是否能達成和解也並沒有幫助、對於後續的爭議處理也並沒有太大意義,因此還是建議調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