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已經很苦了,麻煩盡量把工作化繁為簡,能多簡單就多簡單,不要自作聰明、自找麻煩,真的很多勞資爭議 是雇主與人資自找的,沒問題硬生問題~
- 服務證明書
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的義務,這是法律清清楚楚地規範,所以勞工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雇主就有義務開立;說真的開一張服務證明書真的沒什麼難的,我相信你公司不會缺那幾分鐘打一份證明。
那你不開就算了,要開就好好開,偏偏雇主或人資手就很癢,一定要寫離職事由、一定要寫些有的沒有的,不多寫一點甚麼似乎很虧的樣子,來看以下函釋與判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04月18日(83)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則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出具記載事項限於擔任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且無記載任何其他不利於上訴人事項 之服務證明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上面的函釋與判決寫得很清楚,服務證明書只要寫:
- 擔任職務
- 工作性質
- 工作年資
- 工資
判決也明確指出,服務證明不能登載「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 除了上述事項,其他都不需要紀錄
- 服務證明書的重點:能多簡單就多簡單
‼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讓我們來看看這兩者的差異: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目的是讓就服單位確認勞工是非自願離職,需要寫離職事由
- 服務證明書:目的是證明勞工的工作經歷,以利於勞工求職之用,不得紀載不利求職事項
❌服務證明書請不要寫勞工的離職事由,也不要寫懲戒紀錄...等等
為了幾個沒意義的字而發生勞資爭議,還要額外花時間與成本處理,甚至還有2~30萬元以上的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3項)
罰完以後還是要依勞工的意願(不登載離職事由)開立服務證明
- 賠了面子又賠了裡子,這樣划算嗎?目的是甚麼?
😤有遇過人資義憤填膺地跟我說說:「阿他就很爛,我要讓下一間公司知道這個人不能用」
這就是明顯的搞不清楚重點了,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 先確認擬到底是領誰的薪水?再爛,離開公司就跟貴公司無關了(真的很爛,你應該巴不得他被競業錄取才對啊!!)
- 為了你的熱心腸,公司要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可能面臨罰鍰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公司付你薪水是為了處理問題,不是為了增加問題。
個人認為,工作的重點:
- 公事公辦,不要帶入個人情緒
- 化繁為簡,讓自己有更多時間偷閒
- 解決問題,而不是沒問題硬找問題
真的很討厭調解這種非常無聊、沒有太大意義的勞資爭議,還是要再說一句:
「服務證明就是服務證明,紀錄上只要登載能證明勞工工作經驗的資訊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