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已經很苦了,麻煩盡量把工作化繁為簡,能多簡單就多簡單,不要自作聰明、自找麻煩,真的很多勞資爭議 是雇主與人資自找的,沒問題硬生問題~
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的義務,這是法律清清楚楚地規範,所以勞工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雇主就有義務開立;說真的開一張服務證明書真的沒什麼難的,我相信你公司不會缺那幾分鐘打一份證明。
那你不開就算了,要開就好好開,偏偏雇主或人資手就很癢,一定要寫離職事由、一定要寫些有的沒有的,不多寫一點甚麼似乎很虧的樣子,來看以下函釋與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則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出具記載事項限於擔任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且無記載任何其他不利於上訴人事項 之服務證明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上面的函釋與判決寫得很清楚,服務證明書只要寫:
判決也明確指出,服務證明不能登載「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讓我們來看看這兩者的差異:
❌服務證明書請不要寫勞工的離職事由,也不要寫懲戒紀錄...等等
為了幾個沒意義的字而發生勞資爭議,還要額外花時間與成本處理,甚至還有2~30萬元以上的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3項)
罰完以後還是要依勞工的意願(不登載離職事由)開立服務證明
😤有遇過人資義憤填膺地跟我說說:「阿他就很爛,我要讓下一間公司知道這個人不能用」
這就是明顯的搞不清楚重點了,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公司付你薪水是為了處理問題,不是為了增加問題。
個人認為,工作的重點:
真的很討厭調解這種非常無聊、沒有太大意義的勞資爭議,還是要再說一句:
「服務證明就是服務證明,紀錄上只要登載能證明勞工工作經驗的資訊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