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粉絲團文章搬運-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兩者法律依據、目的與用途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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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已經很苦了,麻煩盡量把工作化繁為簡,能多簡單就多簡單,不要自作聰明、自找麻煩,真的很多勞資爭議 是雇主與人資自找的,沒問題硬生問題~

  • 服務證明書

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的義務,這是法律清清楚楚地規範,所以勞工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雇主就有義務開立;說真的開一張服務證明書真的沒什麼難的,我相信你公司不會缺那幾分鐘打一份證明。

那你不開就算了,要開就好好開,偏偏雇主或人資手就很癢,一定要寫離職事由、一定要寫些有的沒有的,不多寫一點甚麼似乎很虧的樣子,來看以下函釋與判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04月18日(83)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則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出具記載事項限於擔任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且無記載任何其他不利於上訴人事項 之服務證明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上面的函釋與判決寫得很清楚,服務證明書只要寫:

  1. 擔任職務
  2. 工作性質
  3. 工作年資
  4. 工資

判決也明確指出,服務證明不能登載「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 除了上述事項,其他都不需要紀錄
  • 服務證明書的重點:能多簡單就多簡單

‼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讓我們來看看這兩者的差異:

  1.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目的是讓就服單位確認勞工是非自願離職,需要寫離職事由
  2. 服務證明書:目的是證明勞工的工作經歷,以利於勞工求職之用,不得紀載不利求職事項

❌服務證明書請不要寫勞工的離職事由,也不要寫懲戒紀錄...等等

為了幾個沒意義的字而發生勞資爭議,還要額外花時間與成本處理,甚至還有2~30萬元以上的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3項

罰完以後還是要依勞工的意願(不登載離職事由)開立服務證明

  • 賠了面子又賠了裡子,這樣划算嗎?目的是甚麼?

😤有遇過人資義憤填膺地跟我說說:「阿他就很爛,我要讓下一間公司知道這個人不能用」

這就是明顯的搞不清楚重點了,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1. 先確認擬到底是領誰的薪水?再爛,離開公司就跟貴公司無關了(真的很爛,你應該巴不得他被競業錄取才對啊!!)
  2. 為了你的熱心腸,公司要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可能面臨罰鍰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公司付你薪水是為了處理問題,不是為了增加問題。

個人認為,工作的重點:

  1. 公事公辦,不要帶入個人情緒
  2. 化繁為簡,讓自己有更多時間偷閒
  3. 解決問題,而不是沒問題硬找問題

真的很討厭調解這種非常無聊、沒有太大意義的勞資爭議,還是要再說一句:

「服務證明就是服務證明,紀錄上只要登載能證明勞工工作經驗的資訊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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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手札 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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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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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核心概念: 1、颱風來襲-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事由 3、颱風停班,並不會影響停班當日的性質 颱風假的本質不是放假,而是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勤」,所以不應該套入「假」的概念!!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調解時,很多民眾會無法接受「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即「不能勝任工作」)作為終止契約事由,其中很多人會主張,以該事由終止契約會影響未來謀職;事實上,終止契約事由你不說、我不說,根本不會有人知道,但前東家面對「背景調查」時會不會幫你修飾,其實大多是看雙方過往相處與關係。
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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