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健身房招募了一個櫃臺人員,叫對方這個月先來3天學習工作內容,下個月再轉為正職。現場主管教了一個上午就發現這個人什麼都學不起來,根本是來亂的,氣得跟叫他立刻滾蛋,隔天也不用來了。
沒想到幾天後健身房老闆就接到勞工局的電話,原來對方馬上向勞工局提出檢舉,以及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健身房付他8萬多元。
相信多數人都知道,勞基法早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了,所以不論是只上班半天、還在學習工作內容、還沒辦到職程序、還沒簽勞動契約、還沒加保勞健保,任何勞工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本案的櫃臺人員當然也不例外。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在勞基法的保護下,解雇被認為是「最後手段」,老闆要盡可能輔導、給員工機會、甚至調換合適的職務,不能隨便開除員工。
也就是說,老闆要能具體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才可以解雇。
通常Leslie律師都會建議,當員工表現不佳,要先約談討論改進方式、設定目標、定期檢討,並留下記錄,多次還是無法達標時,再解雇員工,才能避免訴訟風險。
所以本案中的健身房,確實不該直接開除這位櫃臺人員。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第1項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 第 68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公司資遣員工前10天,要向主管機關做「資遣通報」,違反規定可罰3萬~15萬元的罰鍰。
本案中,現場主管當場叫員工不用再來了,極有可能受罰。
前面提到公司解雇員工應該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要件,那公司違法解雇員工,公司跟員工之間的法律關係會怎樣呢?
答案是:雇傭關係仍然存在。
在違法解雇的訴訟中,如果員工可以證明自己有繼續工作的意願,是公司不願意讓員工進公司工作,即便訴訟期間員工都沒有幫公司做任何事,當法院判決雙方雇傭關係存在時,公司不但要讓員工回來上班,還要把訴訟期間的薪資都付給員工,對公司來說實在是虧大了。
Leslie律師跟健身房老闆詳細討論所有的細節之後,認為本案恐怕難免被行政機關和法院認為是「違法解雇」,不如「投降輸一半」,乾脆向行政機關和調解委員承認公司的流程有誤,願意讓這個員工回來上班。
但這個員工本來就是想坑公司的求職蟑螂,哪是想回來上班的咧~
這步棋破了對方做的局,這個員工反而撤回了檢舉和調解聲請,也沒有回來上班,健身房安全下庄。
求職蟑螂的故事百百種,需要量身訂做的策略,任何一個環節錯了,都有可能被罰款或需要賠償求職蟑螂的「損害」,務必及早諮詢Leslie律師,才不會一步錯步步錯。
你對勞資調解還有什麼樣的疑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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