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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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求職遭詐欺集團利用,帳戶被作為人頭帳戶收取贓款,遭起訴幫助詐欺、洗錢罪。律師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刑,最終法院採信律師說法,成功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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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案件事實均經適當調整、非客戶實際狀況) 1️⃣案件狀況: 當事人遭以「假檢警」等方式詐欺120萬元餘,後面發現被詐欺時緊急到警察局報案,但後續發現金額都已經遭提領完畢。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人頭帳戶均不起訴,但在車手、收簿手等上游詐欺集團成員部分則是陸續偵查或是遭判刑。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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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頭帳戶者是否需對所有詐騙金額負責? 本文分析民法第185條相關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說明僅提供人頭帳戶者,僅需對匯入其帳戶的金額負責;若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需對所有詐騙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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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繼續談論準據法問題。我國規範涉外民事案件應適用的法律之法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契約關係,首應取決於當事人約定。在侵權行為案件,則首先應取決於侵權行為地。依據實務見解,侵權行為或行為之結果橫跨各國,則各國均算是行為地。本件有部分行為發生時,原告人在臺灣,因此可以適用臺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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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中國時報A6版有一則新聞報導,內容説到在一件「精舍命案」中,原先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的某位藝人,已經轉變成被告。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本篇短文提供解說。
在歷史上,「名份」決定了一切,例如嘉靖皇帝為了確立自己的地位,不惜 打壓大臣、強行改變宗法。然而,在現代法庭上,「被告」只是程序上的名稱,並不代表錯誤或敗訴,案件的勝負仍取決於 證據與法律依據。即使有人對程序名稱不滿,也無法像古代帝王般 碾壓法庭,強迫改變制度,法律仍會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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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人小萌-avatar-img
2025/02/17
Yang Sir楊助理-avatar-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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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分享❤️
Yang Sir楊助理-avatar-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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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Sir楊助理-avatar-img
發文者
2025/02/18
旅人小萌 不客氣喔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罪名之告知」,其屬想像競合者,重罪與輕罪之數罪名,都要告知;至如為法規競合之情形,則被排斥適用(如被吸收)之罪名,因為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所以沒告知也不違法。
當事人原諮詢多位律師都認為事證明確而建議他認罪、和被害人和解,往緩起訴的方向爭取。 但是當事人和陳律師討論後,認為有諸多疑點,建議當事人採取否認犯罪的答辯策略,最終經過地檢署調查後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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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開庭後,忙碌中,經過一天不禁悲從中來……😭剴剴生前受盡折磨,如今卻要被刪減大量的法醫鑑識照片….. 這次開庭,感覺過了一個農曆年,整個情勢有了變化—— 1.押解嫌犯的囚車提前於12:55進法院 2.法官的態勢明顯不同於113年12月25日開庭的堅決 3.被告辯護律師團一派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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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Lin-avatar-img
2025/02/11
現在的世道,法律根本無法保護善良的平民,有錢有勢就能壞事作盡也不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