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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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秋天,我開始了在法院當約聘人員的日子。 我被安排在刑事庭,一個禮拜有三天要當通譯(輪值法庭),其餘的時間則是當錄事,寄發傳票或是判決。   輪值法庭的時間是固定的,所以在特定的日期,會遇到公訴檢察官來開庭。 每個檢察官對被告(或被告律師)的態度都不太一樣,有氣勢凌人威嚇被告的、有冷若冰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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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詐騙集團詐騙1600萬元,律師協助當事人向人頭帳戶及車手提起民事訴訟,並成功取得全額賠償。此案例分享說明瞭如何在不同法院管轄區內,有效提起民事訴訟,並透過法律策略爭取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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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師在看守所與被告會面後的尬聊趣事,被告一句「我全臺都有案件被抓,還有專車接送,環島巡迴開庭欸」與缺牙笑容,讓律師印象深刻,成為難忘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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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一篇「車禍調解談成了法院卻說不能執行?從法院不核定案例看調解怎麼寫才對」,這篇討論當法院不核定調解,該怎麼辦?調解還有法律效力嗎?可以拿去刑事程序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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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例分享:當事人簽署代辦合約及本票後反悔,業者要求支付違約金。律師團隊主張合約為定型化契約且違約金約定違法,成功讓法院認定合約無效,業者無法以本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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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友詐騙案例分享:協助提領虛擬貨幣獲判無罪!本文分享一起網路交友詐騙案例,當事人遭詐騙集團成員以甜言蜜語詐騙數百萬元,後續又協助提領虛擬貨幣而遭起訴。透過詳細的對話紀錄分析與身心科診斷證明,成功證明當事人主觀上並非參與犯罪,最終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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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網友在我寫的《傳聞法則的例外》一文下留言提問,問題很有意思,也頗有深度,大致如下:「如果被告因為虛榮心或面子,誇大自己犯案(但實際上被告根本沒犯案),這種陳述算是傳聞證據嗎?」 這個問題牽涉到兩大主題:自白的證據能力 與 傳聞證據的適用範圍。以下我嘗試用簡單清楚的方式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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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求職遭詐欺集團利用,帳戶被作為人頭帳戶收取贓款,遭起訴幫助詐欺、洗錢罪。律師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刑,最終法院採信律師說法,成功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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