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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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解析一起男子因追求女子不成,多次尾隨、寄送露骨信件等行為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案例。法院認為男子行為違反女子意願,造成其心生畏怖,已構成跟蹤騷擾罪,判決有罪。文章並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相關條文、法院判決以及案例中的重要細節進行說明,點出愛慕追求應當尊重對方意願,避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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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被告可以肆無忌憚在法庭上編織謊言的世界,司法的殿堂彷彿蒙上一層陰霾。根據《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僅適用於宣誓後的證人、鑑定人或法庭通譯,卻獨獨放過了被告。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可以說謊、含糊其辭,甚至沉默以對,而無須承擔偽證罪的後果。這樣的制度,旨在保護被告免受逼供,確保司法程序的公平,
認罪協商的本質跟罪犯是否真的成認自己的罪行無關,完完全全就是一項節省法律程序來達到定罪率和減輕監獄壓力的東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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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撤告鍾小平可能是為了展現大愛與緩和藍白關係,但也引發對其清白堅持的質疑。同時,撤告可能是務實選擇,專注於更嚴峻的貪汙案審理。而陳珮琪與陳智菡的強硬態度,則意在鞏固支持者情緒,卻可能加深藍白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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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一除了是位作家,本身也是一位日本代購商,只是被嚇到了,不敢在做了,好心幫忙客人,結果被告上法院,夜一先談談與律師的對談,每當夜一談到日本的一切,律師一問三不知,還問什麼叫做(新今宮車站),那張照片哪裡來的,難道會是夜一合成的嗎?
在高虹安誣告案的判決中,法院不僅裁定其有罪,更在量刑理由中展現出高度政治化的敘事風格。這不只是法律判決,更像是一場制度性的政治懲罰。當司法語言開始承載道德批判與政治評價,我們不得不問:法院是否已越過法律裁判的邊界,成為公共話語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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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虹安誣告案判決,本文從判決邏輯、法律適用與敘事策略三方面,分析其缺失。法院以「告訴不可分」原則認定誣告成立,忽略主觀故意要件;抄襲認定邏輯跳躍,未充分考慮「自我抄襲」定義及被告主觀認知,且證據評價失衡;誣告罪的主觀犯意推定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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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邏輯絞殺   高等法院-二審開庭日   法庭內,空氣沉重得像飽和的溶液,任何一絲聲響都可能引發劇烈的結晶反應。牆上時鐘的秒針,每走一格,都像在為歷史敲下一枚釘子。   兩側席位早已被各路人馬擠滿:媒體記者壓低帽簷,手指懸在終端鍵盤上;法律觀察員神情肅穆,準備記錄這場可能成為教科
01自我陷害罪 開庭前三分鐘,法院外圍欄旁還擠滿記者;三分鐘後,室內氣溫冷得像屍體暫存的冷庫。沒人說笑,連終端震動都像罪證。   法槌落下那刻,秋冽川坐在被告席,腿微微交疊,一手插在口袋,另一手支著下巴,神情懶散,像在聽一場無聊的行政簡報——唯一的異常,是他嘴角始終掛著一絲隱約的笑。那不是
當失智長者說出「我想結婚」,法律該如何看待?臺灣邁入高齡社會,婚姻自主與長者保護之間的界線愈發模糊。以兩件法院判決為引,深入探討「結婚意思能力」的認定原則。從長照中心主任與長者的婚姻無效,到另一件失智長者婚姻被認定有效,解析「輔助宣告」與「意思能力」的差異,理解如何在保護長者與維護自主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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