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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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上,「名份」決定了一切,例如嘉靖皇帝為了確立自己的地位,不惜 打壓大臣、強行改變宗法。然而,在現代法庭上,「被告」只是程序上的名稱,並不代表錯誤或敗訴,案件的勝負仍取決於 證據與法律依據。即使有人對程序名稱不滿,也無法像古代帝王般 碾壓法庭,強迫改變制度,法律仍會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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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分享❤️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罪名之告知」,其屬想像競合者,重罪與輕罪之數罪名,都要告知;至如為法規競合之情形,則被排斥適用(如被吸收)之罪名,因為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所以沒告知也不違法。
當事人原諮詢多位律師都認為事證明確而建議他認罪、和被害人和解,往緩起訴的方向爭取。 但是當事人和陳律師討論後,認為有諸多疑點,建議當事人採取否認犯罪的答辯策略,最終經過地檢署調查後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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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開庭後,忙碌中,經過一天不禁悲從中來……😭剴剴生前受盡折磨,如今卻要被刪減大量的法醫鑑識照片….. 這次開庭,感覺過了一個農曆年,整個情勢有了變化—— 1.押解嫌犯的囚車提前於12:55進法院 2.法官的態勢明顯不同於113年12月25日開庭的堅決 3.被告辯護律師團一派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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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Lin
現在的世道,法律根本無法保護善良的平民,有錢有勢就能壞事作盡也不會受到處罰😢
提到跨國逃稅,現代人最熟悉的可能就是俗稱肥咖條款的《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了。這個2010年由美國制定的法案,要求全球的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稅務機關申報美國公民的海外帳戶資訊,否則這些金融機構將面臨高額的懲罰性預扣稅。 不過,兩千年前也曾發生過一件透過跨省進行的逃稅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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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師分享!今是昔比!
檢察官與法官的違法行為是司法體系中的重大問題,常見的違法行為包括隱匿證據、篡改事實、選擇性解釋證據以及不當法律適用,這些行為直接損害了案件的公正性,破壞了司法的公信力。為了避免司法腐敗,必須強化司法監督機制、提高透明度並加強法律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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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車禍發生後,警察會製作初判表。認為初判表有錯的話,可以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及覆議。一般而言,當鑑定報告寫一方無肇事因素的話,不起訴或一審判決會寫:堪認被告對於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無過失,或寫:被告無肇事因素,無從認被告有過失。不過,須注意的是,實務上還是有車禍鑑定報告寫被告無肇事因素,卻被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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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報導一起因檢察官拒絕鑑定印章真偽而引發爭議的遺產分割案件。檢察官憑藉「肉眼辨真偽」的荒謬邏輯,忽視關鍵證據,並選擇性相信被告,導致案件陷入僵局,引發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文中詳述案件經過、爭議點及專家評論,凸顯司法程序的缺失,並呼籲司法應回歸嚴格證明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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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並無自由心證權,其職權受法律規範,應基於證據和法律調查案件,不得選擇性調查或濫用權力。本文探討檢察官的權限、責任,以及自由心證濫用的風險與後果,並提出加強監督、提高透明度、強化懲處等改善建議,以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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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不能得著自由!做錯事情的從來就不是我?」我夾帶著情緒說著。 「我明白妳的憤怒,我剛剛這段話,是為了妳好。」嚴律師仍然溫和的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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