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更重要的是:「實質加入工會」與「勞動檢查」

2017/11/28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coolloud@VisualHunt CC BY-NC-ND

 

回顧這次勞基法修法爭議,自十月初拋出勞基法修法議題後,十月底送出勞基法修正草案,十一月做政策說明想安撫民意。至今,一個多月過去了,社會依舊瀰漫難以認同的氛圍,爭議像滾雪球般越滾越大且尚未止息,此次的爭議延燒恐怕沒這麼快可以結束。

 

不久前,賴院長親上火線於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向大眾說明勞基法修法爭議,其中提出「四個不變、四個彈性」的說法為勞動政策辯護。從賴院長的角度來看,他的說法並沒有錯,確實,本次勞基法修法後,「四個不變」的規定在本次修法中都沒有改變。但筆者認為如此的說法,僅是就表面文字高談闊論,期待藉由這樣的說法撫平沸騰的民意。此次勞基法修法是以彈性之名,大開一定週期間隔內,休息時數以及休假間隔的限制,定下容易致使過勞的規定,說穿了,「四個不變」僅是講給不懂的人安心。

 

法律應為扶持社會上之弱勢族群,弭平個體差異之不平等關係,而以法律規範實現人人平等的可能。勞基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了顧及勞資地位不平等,而規範足以維繫勞權平等之法律。如今修法,天秤一味向資方靠攏,勞動權益果真如勞工團體所說,退步若干餘年,就算近期民進黨打算強行過關,但相信勞工朋友們下次選舉不會忘記,此次執政黨所展現的權力傲慢。

 

社會上存有各種不同的行業類別,筆者贊成應在未來有更細緻的規定來做劃分,這是為了因應各個職業類別不同的工作特性,將制度完整體現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以及勞力負荷等勞動因素,針對各項職業類別分別研擬做適性規定,像是具危險性或具高災害風險的職業,即應避免工時過多或超時加班的情形發生,並使這些類別的職業能具有較低的工時規範。

 

但這並不代表勞基法將會被架空甚至被取代,勞動基準法作為基準規定,是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未來所有延伸性的規定,都應該立基於此基礎之上,做為所有彈性的依循標準。而在依各職業類別另擬規範之前,筆者認為光就現況而言,就有下列幾點應做強化,健全法令規範就像起厝造屋,唯有基礎打得紮實,始能期待有耐得住風吹雨打的壁壘。

 

首先,便是勞工實質參與工會的比例,必須有更加完善的制度設計,讓勞工能免於資方壓力而實質參與。依據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截至105年底企業工會家數為924家,企業工會會員55萬人,若以臺灣目前受雇者人數903萬人換算,參與工會的人數比率僅有6%,實質參與工會的勞工人數比例過低,並無助於增進勞資關係更趨平等。若是按照目前執政黨修法版本,將會使得勞工徒剩與資方召開勞資會議的選項,若無法期待雙方是在關係平等的談判基礎,怎能期待合乎情理的協商結果,更別提現行勞資會議對勞方毫無保障。

 

臺灣目前對工會的保障不足,未來應打破企業工會做為唯一工會的迷思,設計仿效日韓所採行的企業內多元工會模式,藉由企業內勞工的自由籌組與選擇,避免資方代表預先籌組工會提早卡位,勞工平白喪失勞資權益談判的代表性。或是可以借鏡美國制度,開放企業外的產職業工會具有法定代表權利,由主管機關主導以匿名的投票方式,讓勞工得以選擇由哪一個工會與資方進行談判協商,以爭取對勞工最好的團體協約,並由司法機關負責審理並監督違法情事,以避免企業打壓勞工參與工會。

 

再者,則是強化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分為兩種類別,其一是檢查機械設備及潛在危害因子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二是檢查工時、工資、休息假日的「勞動條件檢查」,其中勞動條件更是與勞工工作內容有密切相關。現行而言,對此勞動檢查仍顯然不足,在105年的勞檢報告中,「勞動條件檢查」廠次為6萬7194家,在全國67萬家事業體中僅占10%,違反法令的廠次則有1萬2649家,違規率佔了將近20%,每五家就有一家違法,且重複檢查的比率僅有12.08%,由於法律可以針對同一事實連續處罰,這樣的比率也無法體現連續裁罰的效果。

 

勞檢報告中,事業違反勞基法最多的項目,便是第24條延長工時加給工資的規定,占了21.34%;次為32條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占了17.88%;其三為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的規定,占了15.37%;另有第36、39條有關例假日以及假日工資的規定,各占了10.14%、10.24%。光是以上五條就占了整體違規比例七成以上,而本次勞基法修法,牽涉上述第24、32、36條,面對違法比率較高的法令,修法後不以從嚴的設計方向研擬,便是使得違法事實得以生存,並就此合法大開資方方便之門。

 

面對勞檢員額不足的問題,中央仍需增列經費,促使地方主管機關擴編人力,以增強勞動檢查的覆蓋率。執行勞檢業務時,企業內員工的訪談資料,是勞檢員用以判定是否違法的一大參考佐證,若要讓勞工得以暢所欲言,除了需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使勞工身份揭露的風險降至最低以外,也應由工會或公正第三人陪同勞檢,且陪同的工會需具備實質代表性,而具代表性的工會則是如上述制度設計產生。

 

筆者需要再三強調,政府對於勞動環境的改善,需區分不同層次循序漸進始為正辦,應率先致力於基礎面的強化,形塑勞資關係平等的環境,便是有工會組織作為勞工的後盾支持,並加諸懲罰的具體實行,要讓違法的企業懼怕違法,檢查與懲罰即要具體落實,而後再於基礎之上,討論下一層次的延伸性規定,否則若欠缺基礎面的強化,勞動環境的改善終將有其侷限性。

 

我們已經深陷勞動力不足、少子女化的趨勢之中,國發會發布的人口推估報告,推估未來人口即將開始負成長,至民國150年時,將僅剩下約1800萬人左右,政府單位無不繃緊神經,將鼓勵生育作為未來施政重點項目。筆者認為其實不必費心研商,先退回勞基法修惡版本,並上緊發條將勞動環境健全,便是對許多社會問題的改善,幫了一個大忙。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以英國阿克頓爵士的名言獻給執政黨,還望傾聽人民與勞工團體的聲音,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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