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客服,好大的官威

2019/06/14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雖然我不是律師,但唸到了法學博士,又有豐富的實務經驗,也免費在網路上提供一些法律諮詢二十年,常有朋友來問東問西的。
這幾年因為愈來愈忙碌,加上很多朋友問了連說謝謝都沒有,於是只限制在好朋友圈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但光是好友圈就夠多了諮詢案件,最近這半年陸續有三十幾件法律諮詢,有車禍、不動產、繼承、著作權等...
今天有一件很特別,經過當事人同意,把這起事件寫成案例。
當事人是某知名英語學習業者的客戶(以下簡稱A),因為一些活動上的爭議,A透過電子郵件據理力爭,在其中一封往來的電子郵件中,A在最後寫了"我深深覺得被詐騙"。
檢視雙方溝通的內容,對於消費者A來說,應該是感到鬼打牆,說這句話也是很符合當時的主觀情感。
該公司針對這一次的抱怨,還是寫了回覆郵件,其中除了說明相關事項外,針對"我深深覺得被詐騙"的文字,提醒A"意圖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構成誹謗罪"。
A問我會成立誹謗罪嗎?
仔細看了A這句話,只是兩人私下溝通間的抱怨,實在看不出來哪裡有構成毀謗罪,對於該公司的回應也一頭霧水,尤其是該公司的條文內容,怎麼覺得怎麼怪怪的,好像少了什麼。
翻閱了一下條文,才發現這家公司實在是蠻糟糕的。(如附圖)
有沒有發現什麼?
少了四個字,誹謗罪必須意圖散布於眾,我跟你客服抱怨又沒有四處張揚,是要成立什麼誹謗罪?這公司的回應很顯然有故意恐嚇的嫌疑,如果真的是故意恐嚇,那這家公司的行為實在是太惡劣了。
況且就算四處張揚,也不一定會成立誹謗罪
讓我們看一下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給了A一點建議,表示可以婉轉地進行下述回覆...
對於貴公司回覆” 意圖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構成誹謗罪”,可構成毀謗罪,經查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經比對貴公司回覆內容與條文文字,貴公司竟故意少了「散布於眾」之構成要件,讓消費者誤以為只要主觀表達情緒之文字就會觸犯該條規定,顯然有意以片段法律文字恐嚇消費者。
貴公司前開回覆之內容,難論尚無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罪嫌之疑慮,且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請儘速向本人道歉並保證未來謹慎用詞,並請貴公司人員研析相關法令,謹慎回覆客戶之抱怨,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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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A對於台灣法學基金會/法律推廣中心的長期支持,如蒙八方好友方便,請下半年持續小額捐款支持
>>捐款方式:請參照下列網址

●後續發展

在朋友回應後,大約一個小時就聽到朋友說問題解決了
“由於您之前的上課記錄良好,與主管溝通後,其同意此次網開特例恢復您的挑戰資格。 但必須向您聲明特例僅此一次,之後無論任何原因,下不爲例。 ”
因為我也搞不太清楚到底是啥爭議,以上回應沒意見,針對剛剛少了四個字的誹謗罪部分...
“會提出請您斟酌言辭的部分,純爲避免任何可能因個人認知失調導致將產生的不舒適感、不愉快的情緒散布於眾,所進行的善意提醒,目的是希望能夠以理智的方式儘快處理此事件。 若造成您的恐懼亦或是誤會,我們在此深深致歉。”
個人認知失調@@,我還真的上網去查了一下維基百科,是一個心理學上的名詞,描述在同一時間有著兩種相矛盾的想法,因而產生了一種不甚舒適的緊張狀態,後續為了改善緊張狀態而改變自身行為或想法,使自己相信理念與行為間沒有衝突。
好吧!真的是服了這位客服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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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出版專題的內容能讓大家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看看我是如何克服心魔,或者是無法克服心魔的窘態,正如同災難投資法那本書,並不是一本歌功頌德自己的投資法有多厲害,而是誠實地面對自己如何從不斷的犯錯中,找出問題的關鍵,並逐漸改善自己個性的缺失,也讓自己投資報酬率愈來愈好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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