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勞動契約的開始與結束(一)

[職場案例小教室]勞動契約的開始與結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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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契約的開始與結束

  講到勞動契約時,大部分的勞工都會以面試談到的內容為主,若是去到較大型的公司,會有紙本文件或Email文件作為工作邀約,人資人員會代替公司提供勞動契約以及內容說明,通常契約內容會包括職位、職務、工作內容、薪資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等,另外還會有公司的管理規章和工作規則。

  不過實務上,較小型的企業單位常發生面試內容結構鬆散以及工作內容約定不清楚的狀況,包括臨時性業務多於主要工作、薪資算法老闆說了算、請假方式沒有固定方式等等。

  約定內容的大部分應該在勞動契約當中約定,只是如何約定都有法令的把關(但是法令的把關仍有侷限性與彈性),而有關勞動契約的結束也是一樣都有一定的方式。

  (我的寫法會以實務上一般人可以使用的勞動法令和勞動部解釋為主,涉及到法院判決若有需要會當作參考,但是每個案件都有他們的背景和法官的心證,所以不太會使用在我寫的文章中。)

(一) 勞動契約的約定



勞動契約中的勞工與雇主

勞動契約中的勞工與雇主

  勞動契約是有關勞工和雇主之間的勞動約定,而簡單的說便是約定勞工要提供什麼樣的勞務來換取雇主的薪資,以下用基本法令規範、約定方式、約定的項目和內容來分析說明。

1. 基本法令規範
  目前在勞動契約的相關法令規範以勞動基準法為主,沒有規範到的部分則依照其他相關法令,例如民法。
  (1) 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項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4)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2. 勞動契約的約定方式
  從勞動基準法的說明和規範來看,勞動契約有這樣子的約定方是可以參考:
  (1) 口頭或書面皆可(現行法令並無指定)
    A. 有的小型單位會口頭直接約定,例如薪資調整,雇主提出時薪由每小時158元調整為160元,勞工也同意的話,這樣是可行且有效的。
    B. 目前也有許多單位會以書面約定前三個月工資多少,第四個月調整為多少,這也是可行的。
  (2) 特別約定或者管理方面的約定建議以書面為主(法院審理以書面資料為主)
    A. 特別約定像是外派或者業務涉及到交通費、車馬費等等,有的事業單位會約定交通方式,例如火車、高鐵、計程車、飛機等等。
    B. 管理方面的約定可以包含著請假方式、出缺勤的管理方法、獎懲方式等等。
  (3) 低於勞動基準法的約定是無效的(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
    A. 勞動契約當中弱勢約定低於勞動法令的約定是無效的,例如勞雇約定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無須支領加班費、減少休息時間等等。
    B.不限於口頭或書面的約定,只要是低於勞動基準法的約定,都可以認定為無效,因為勞動基準法已經是最低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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