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關於勞動基準法的雜談(三)勞動法令的模糊性質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之前有跟大家分享過:

  1. [職場案例小教室]關於勞動基準法的雜談(一)什麼時候有勞動基準法?意義是什麼?
  2. [職場案例小教室]關於勞動基準法的雜談(二)勞動相關法令的基礎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勞動法令的模糊性質,從位置順序開始:

一、憲法。

二、法律。(一般常見尾端以法、律、條例、通則命名,很少有例外,但還是會有)

三、命令。(一般常見尾端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命名,很少有例外,但還是會有)

四、自治法規。(主要用於自治事項,大多是依法授權或依上級授權才能訂定)

根本上是不能相互衝突的,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

但有時候法律沒辦法訂定的太明確,會有特別法的出現,而特別法簡單來說就是針對一樣的事件時,有兩個以上同時有效的法律,但做出的規範內容不相同,較完整及特殊的是特別法。

  • 勞動契約本身是契約,也就是雙方合意產生的法律行為。但是,在資本主義的社會當中,常有傾斜的狀況發生,也就是不合理的勞動契約,像是超長工時卻給了超低薪資。
  • 當然還有其他的問題,比如社會安定、政策考量等等,但我們可以簡單想像是為了防止上述的狀況,而定了一個相對嚴格的法規保護勞動市場。
  • 所以,勞動基準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然而,法律不可能鉅細靡遺,有時需要因時修改、因時補充,但是法律是不能常常修改的,它是次於憲法的下一位階,應具有安定性,讓人民有基本可長期遵守的原則是法律最重要的存在。

  • 所以不同的事項會有分部法律,就如同勞動基準法外,仍有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等,以及明白指出是勞動基準法而再訂的勞工請假規則。
  • 因此,勞動法令是有模糊性質的,除了本身是契約外,因時、因世代、因事件等等都有可能需要再補充。一旦定的太過嚴實,使用上、約定上會有諸多困難。
  • 至少,我們要知道原則,再了解一些與我們息息相關的部分,至於其他較深入的,我們才可以先放到一邊,等事件發生之後再詢問請教。

以上,給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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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只要簽了都有效力嗎?> 1.競業禁止條款已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當中,並且明述簽署的大原則,勞動基準法規範的是最低的勞動條件,因此有關競業禁止的約定不得更低。 2.「正當營業利益」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其實是能不能合理使用競業禁止約定的重大關鍵。
<雙胞胎的產假申請> 1.產假並不會因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而另外給假。 2.當遇到雙胞胎跨日生產時,勞動部早期的解釋是以「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所以遇到跨日時,以後面出生的那位小朋友的出生日期作為起算基準。
<派遣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民國108年5月修訂了有關派遣勞工的相關規範,把派遣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當中。
<產假相關的其他法定休假之產檢假與陪產假> 1.產檢假法律明定以日,但透過勞動部的解釋,如果孕婦有使用半日的需求的話,雇主仍要同意。另外為了使產檢假彈性化,如果彈性以小時請假的話,勞資雙方約定後就不再更改。 2.陪產假則「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以日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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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胞胎的產假申請> 1.產假並不會因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而另外給假。 2.當遇到雙胞胎跨日生產時,勞動部早期的解釋是以「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所以遇到跨日時,以後面出生的那位小朋友的出生日期作為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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