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彈性工時(變形工時)適用的行業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法令依據
  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1項至第3項及第30條之1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2.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前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49條第1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3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1項第1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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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有關職場的法令議題以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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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只要簽了都有效力嗎?> 1.競業禁止條款已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當中,並且明述簽署的大原則,勞動基準法規範的是最低的勞動條件,因此有關競業禁止的約定不得更低。 2.「正當營業利益」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其實是能不能合理使用競業禁止約定的重大關鍵。
<雙胞胎的產假申請> 1.產假並不會因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而另外給假。 2.當遇到雙胞胎跨日生產時,勞動部早期的解釋是以「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所以遇到跨日時,以後面出生的那位小朋友的出生日期作為起算基準。
<派遣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民國108年5月修訂了有關派遣勞工的相關規範,把派遣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當中。
<產假相關的其他法定休假之產檢假與陪產假> 1.產檢假法律明定以日,但透過勞動部的解釋,如果孕婦有使用半日的需求的話,雇主仍要同意。另外為了使產檢假彈性化,如果彈性以小時請假的話,勞資雙方約定後就不再更改。 2.陪產假則「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以日為單位。
<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的注意事項> 1.一般而言,醫生大多會先跟產婦預告可能生產的期間,依照現在的規定可以跟雇主請求提早休產假是沒有問題的,大原則可以4週為分界。 2.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範限於小孩3歲前最長可請2年,原則上是可以分次請的,但每次請的期間建議不低於6個月。
<離職後老闆扣著薪水一直沒給怎麼辦?> 1. 關於離職時約定工資給付的時間,原則上應該終止勞動契約的當日結算,當然雙方同意的話,可以約定指定日期或者下一個發薪日給付。 2.3.見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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