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案例分享-勞資爭議調解的基礎與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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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案例小教室]目前案例的分類頁/目錄頁(2019.11.22更新)

勞資爭議的調解,調解的是爭議與訴求。但是很多人常常誤會調解的內涵,把調解會議當成見面會,認為見了面再談。

然而,調解會議並不是讓雙方見面而已,主要還是雙方見面提出各自訴求,若有不協調時,由第三方的調解人協助尋求共識。

對很多調解人來說,雙方都沒準備的調解會議根本沒必要開,因為還是要請雙方回去算清楚再談。如果只是缺漏少部分事項,現場額外提出倒是無妨。

因此,調解之前需有這樣的基礎:

  1. 調解申請書需要填寫清楚有關要調解的勞資爭議事項,例如想要加班時數換成補休、輪班安排調動、加班費或工資少給等等。
  2. 涉及到金額時,建議也要逐項寫清楚,倘若申請書寫不下時,其實可以自己列表,有的勞工或雇主涉及到工資或加班費時,自行以EXCEL列表計算並當作附件時,公務機關其實也會收下,目前勞資爭議調解時會將申請書完整複製一份當作附件在公文後面給雙方,讓雙方清楚勞資爭議事項。
  3. 調解不是爭論對錯或輸贏,也不是清算大會。有的民眾會把勞資爭議調解當成是審判廳一樣,但其實勞資爭議調解旨在協商尋求共識。
  4. 調解需有自己的底線。有的人會把調解當成砍價大賽,尤其涉及金額的時候,但調解沒有強制一定要成功或者不成功,雙方心平氣和地談才能圓滿的解決。

調解的心態:

  1. 尋求共識。
  2. 態度應平和良好,雙方才有對話的空間。
  3. 不要存有報復心態。
    有些人確實會有報復心態,前腳調解完畢,後腳趕緊申訴,確實是合法作為,但是或許可以早日放下不愉快的心情趕緊進入新的工作或者新的生活。
  4. 自己要了解與確認調解內容。
    部份的人會認為自己遇到不公事件時是制度與他人的問題,連帶的連自己要調解的內容都不願意去承擔,認為公務機關就是要照顧它們、保護他們,但部分願意協助的公務機關的人員們,有時候會被在推卸的狀態下給狠狠打擊。曾經分享過一個案例:[職場案例小教室]案例分享-保全業人員加班費的調解申請與後續訴訟
之前個人有消費上的爭議,商家扣著款項不退還,直到我申請了消費的爭議調解才與我對話......有機會單獨寫一篇消費者爭議調解的經驗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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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有關職場的法令議題以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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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只要簽了都有效力嗎?> 1.競業禁止條款已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當中,並且明述簽署的大原則,勞動基準法規範的是最低的勞動條件,因此有關競業禁止的約定不得更低。 2.「正當營業利益」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其實是能不能合理使用競業禁止約定的重大關鍵。
<雙胞胎的產假申請> 1.產假並不會因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而另外給假。 2.當遇到雙胞胎跨日生產時,勞動部早期的解釋是以「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所以遇到跨日時,以後面出生的那位小朋友的出生日期作為起算基準。
<派遣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民國108年5月修訂了有關派遣勞工的相關規範,把派遣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當中。
<產假相關的其他法定休假之產檢假與陪產假> 1.產檢假法律明定以日,但透過勞動部的解釋,如果孕婦有使用半日的需求的話,雇主仍要同意。另外為了使產檢假彈性化,如果彈性以小時請假的話,勞資雙方約定後就不再更改。 2.陪產假則「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以日為單位。
<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的注意事項> 1.一般而言,醫生大多會先跟產婦預告可能生產的期間,依照現在的規定可以跟雇主請求提早休產假是沒有問題的,大原則可以4週為分界。 2.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範限於小孩3歲前最長可請2年,原則上是可以分次請的,但每次請的期間建議不低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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