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日家人卯起來用我的帳號到博客來買了一批書,等到我收到博客來的通知時,讓我以為文化部圖書免稅這件事,會讓我得到5%的優惠,但事實是並沒有,讓我白高興一場!
圖書免稅這件事在媒體上僅短短曝光幾天,因閱讀這件事也不是什麼大事,出版業的產值根本也不及於護國神山這類的大事業大產業,以及後來的大陸取消鳳梨訂單這件事,加上還有一大堆事沒商議好,圖書免稅這件新聞,大致上在媒體界已經閉嘴消風了,網路上有沒太多人討論。
我只有在陳穎青的臉書上參加過討論。
好吧!圖書免稅這件事,到底免了什麼稅?也就是5%的營業稅罷了,但營業稅到底是誰付了?白話說,營業稅就是發票稅。還記得我以前常到電子街買電腦零組件時,店員都會表示得很清楚,要發票的話,要外加5%的金額,我相很多消費者會直接說那就不開發票好了。消費者其實很清楚知道,購物的營業稅,是業者直接轉嫁給消費者,形式上等於是一種消費稅。
複習一下營業稅的法規。
定義: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這條規定很清楚,銷售財貨或服務時應課徵營業稅,但是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明明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銷售方(賣方),為何到頭來卻轉嫁到買方呢?
如果考慮到課稅的交易成本,由消費者在消費時支付稅金,再由業者繳交給政府,這樣的交易成本最低,而且保證可以收到稅,如貨物稅也是這等概念。
於是,營業稅在形式上與實質上就是一種消費稅。
「依營業稅之制度精神,營業稅係對買受貨物或勞務之人,藉由消費所表彰之租稅負擔能力課徵之稅捐,稽徵技術上雖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經由後續之交易轉嫁於最終之買受人,亦即由消費者負擔。是以營業人轉嫁營業稅額之權益應予適當保護,以符合營業稅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旨暨體系正義」
消費者消費時是含稅交易,取得的統一發票,基本上會載明營業稅的稅額,如105元的商品就是指商品本身的價格是100元,營業稅是5元,事實上營業稅是完全轉嫁的沒錯。
我幫各位回答這個疑惑,為什麼營業稅會「轉嫁」?
上面這則文章中提到,因為營業稅是間接稅,本質上就會轉嫁,也是一種消費稅,且稅法規定是含稅交易,等於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也就變成納稅義務人與實際租稅負擔人不同的情況。
為減輕圖書產業的營運負擔,文化部與財政部取得共識,修訂《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增訂文化藝術事業得就其出版或進口之圖書,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自110年3月1日起,所有營業人銷售經免稅認可的圖書,銷售收入皆無須繳納營業稅,期望通過租稅優惠,緩解產業衰退,穩定知識根基......
看清楚了嗎?這個辦法的要旨是「通過租稅優惠,緩解產業衰退」,穩定知識根基這件事,我就認為太口號,也驗證了免稅這件事與消費者無涉。
在
「圖書免稅政策懶人包」中提到,只要是銷售圖書基本上(有ISBN)都免徵營業稅,卻沒有交代到消費者購書時,這5%的營業稅到底要不要繳呢?我問了幾個通路業者朋友,免稅的作法是原本是稅「內含」改為稅「外加」然後「免稅」,對消費者根本沒有影響,但書籍的封底的書價不都是「含稅」書價,怎麼一稅外含之後,這原本的5%的營業稅就「憑空消失」了呢?
我找到的證據
在此,因為免徵營業稅,所以外籍觀光客自3/1後就不能申請「退稅」了,這不就代表這原本5%的營業稅,原本是要退到消費者的手上,但卻從3/1起,這筆錢政府沒收到,卻流入的出版通路這條「鍊」上呢?
以獨立書店或者這種原價書店,爾後販售書籍時,消費者要是主張退稅,又該如何反應?
具體上分析到這大家就很明白了,這營業稅到最後還是要回到政府的口袋,只是由業者「代徵」而已,免徵營業稅若是把原本政府要拿走的5%分配到圖書的銷售鍊上,根據前述大法官的解釋是否具備公義,恐怕還有一些爭議。於是乎,免徵營業稅根本沒有影響消費者的需求,也無法讓消費者多消費圖書。而從出版業者與通路從銷售業績上揚,讓營業所得稅增加,企圖讓整體稅收增加的策略才是正途。
圖書免稅這件事,會不會是文化部「飲鴆止渴」的下下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