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士的結婚權利 - W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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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W出生時是一名男性,她在完成變性手術後申請與一名男性結婚。婚姻登記處拒絕了W的申請,拒絕的原因是她不是一名女性。W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婚姻登記處的決定。

【爭議點】

終審法院處理主要處理兩個爭議點:婚姻條例下的「女性」是否包括變性者?如果不包括,婚姻條例是否違反基本法對婚姻自由的保障?

【法庭的考慮】

香港的婚姻訴訟條例和婚姻條例規定結婚必須是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的結合,相關條文是參考了英國的婚姻無效法(Nullity of Marriage Act),當時英國國會採納了Corbett案的結論,認為性別是與生俱來,由出生時的生理特徵來決定的,例如性器官和染色體,性別在出生時已經決定了,而且是不可以改變的。
終審法院認為Corbett是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的立法原意,所以婚姻條例下的「女性」並不包括出生時是男性的變性者,但法院進一步指出基本法是一部會進化的文件,隨著時代改變,法院對它的演繹可隨著時代的需求而作出改變,目的是免得讓憲法變得落後和不合時宜。
法院仔細考慮了現代醫學對於處理變性人手術的程序,當中包括數年的療程和不可逆轉的手術,而醫生在施變性手術前,亦會為患者的心理作出詳細評估。隨著醫學和科技的進步,Corbett提出的方法顯得不全面,單以生理特徵來評估一個人的性別,而忽略他的心理狀態,這與當代醫學的評估方法背道而馳。
法院特別指出,當處理少數人士權益的問題時,要特別注意「多數人暴政」,法院以維護少數人士權益為前題下,宣佈婚姻訴訟條例和婚姻條例對於女性的演繹只考慮出生時性別是違反基本法。
PS: 這是4:1的大比數判辭,即有一位法官不認同其他4位法官的意見,而他認為W應該是敗訴,他的理由是認為這個對「女性」定義的有一個翻天覆地的改變,法庭演繹基本法只是對憲法作一些小修補,而現在W案所牽涉的問題很廣,而且影響深遠,同時法庭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社會大多數認同「變性人可在法律上改變性別」,這種具爭議性的法律改變應該是由立法機關來處理,而非法庭,所以W應該。處理同性婚姻爭議的MK案法官亦引用了這位法官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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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專題記錄我在閱讀案例時的一些筆記和分享一些有趣或對香港或普通法發展很重要的案例。 注:這專題只作學習和分享用途,本人並無意圖就任何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讀者另聘相關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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