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享:買了補習班雲端課程後反悔求退費,但課程都上架了還能退嗎?

更新於 2022/04/05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前言

現今補習班為了因應民眾忙碌生活與網路搭配3C產品帶來的便利,開班型態已從傳統固定時間班別轉變為多元化之教學模式,例如:線上教學、授課錄影等方式替代面授教學,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應避免群聚的影響,越來越多人會選擇上雲端課程,但是傳統的補習班退費機制常以「開課前後幾日」、「已經開幾堂課或開課占總課程時數比例」來計算退費金額,惟此種退費機制套用在雲端課程在解釋上就容易會出現退費爭議,以下就用最近發生的案例來跟大家分享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的概念以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越多的人補習會選擇線上課程

案例分享:女信貸6萬上補習班拚國考 4天後悔求退費遭拒

  • 事實概述
高雄蔡姓女子為捧公職鐵飯碗,去年9月信貸6萬買了公職補習班課程,但才簽約4天,蔡女因故不考了,向補習班申請解約退費,但該班卻以雲端課程已有3分之1堂上架,依規定不得退費,蔡女討不回學費,還得揹負信貸還款壓力,她不服提告爭取權益。(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97794 )
  •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審理認定補習班應返還部分學費給蔡姓女子,判決理由簡單臚列於下:
  1. 補習班與蔡姓女子間訂立之補習班契約為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依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2. 依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規則第15條之內容,該條文所稱之「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 分之1 」,雲端與面授都是屬於原告購買之課程,僅係上課方式不同,則相關退費之標準,亦應比照面授課程之標準,換言之,應以學員已開始使用雲端課程之時間到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期間來計算是否符合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 分之1 ,而非以課程上架之時間來判斷。
  3. 本件消費者與補教業者訂約時,業者早已將雲端課程上架,若以上架課程數來判斷是否達1/3 而非以消費者實際使用課堂數來判斷,恐將生既使消費者於訂約當日解除或終止契約,全然未使用雲端課程之際,僅因訂約當日,業者已上架之課堂數達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 3,而生消費者仍無法退費之不合理情況。是系爭契約關於雲端課程退費約定,卻限制學員請求退費時間之權利,僅以上架時間來判斷,於消費者權益有重大不利益,雖經原告簽名締約,依前揭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認為無效。
(完整判決:https://bit.ly/3u2uwhV)

定型化契約

  1. 定型化契約是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第9 款定有明文。
  2. 定型化契約依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於民法第247條之1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民法第247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亦詳細規定:「(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第2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3.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意旨:「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限制,係指締約之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不締約之不利益,始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

補習班的退費規定

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習班的費退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即: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補習班的退費標準會因所在直轄市、縣(市)而有不同,例如: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規則第15條。

針對補習班退費爭議,消基會提醒政府主管機關正視退費問題,呼籲應詳細規範,並建議:

  • 無論是實體或線上開課,都應該為「不適應者」保留一段猶豫期,否則目前開課日起2~6日但未逾1/3,申請退費即扣50%學費作為違約賠償金,以動輒數萬或十數萬元起算的補習費用來說,似有處罰過高之嫌。
  • 中央和地方教育局對於退費相關辦法都應再修整,以縮短違約金賠償差距,降低爭議發生比例;至於退費比例,建議參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每10天為一退費計算基礎,以達衡平原則。
  • 明確記載補習資訊:補習業者除應於契約明確記載契約起訖期間(明訂實際開課日期、上線登錄日期)、服務項目(包括補習堂數、課程內容與補習方式,如實體或錄音、線上等)、總金額、指定講師姓名等外,特別是補習費用是否有履約信託、補習場所容留人數及補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重要資訊均應清楚揭露。

小結

補習班退費一直是消基會申訴排行榜的前五大排行,爭議的關鍵字總有「開課日」、「1/3」、「線上課程」……等字眼,所以建議大家找尋補習班、買課程時,除了要注意學程、教師、教學方式、保證升學等資訊的定義,還務必要注意到停課、退費等相關條款,以避免突然遇到無法使用課程的狀況而只能浪費掉已經繳交學費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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