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想學泰拳,與健身房一名泰拳教練簽約後,練習約兩週,教練就詢問我要不要再買80堂課程,一次購買,可以便宜算6折,而且只要會籍存在,就算過期,也可以繼續上課。
考慮到教練這兩週來的耐心與價格優惠,我毫不思考就簽了下去,沒想到該教練在三個月內就離職,健身房又沒有其他泰拳教練,導致我明明還有八成的課還沒上,但現實中卻沒有教練授課。
儘管我多次要求健身房退費,健身房卻不理不睬,直到我找了消保官,卻還是求償無門......律師我可以怎麼要回錢?」
如果尚未超過契約期限,則仍可依比率要回部分費用;
如果已經超過契約期限,則很難要回已繳的費用。
許多與健身房相關的案例中,學生以「口頭」方式要求退費,健身房會派出經理努力推、拖、拉,以話術請學生稍安勿躁;等到拖過契約期間,學生再次要求退費,健身房就對學生不理不睬,即使日後提起訴訟,學生也非常有可能苦無證據,吞下敗訴。
由此可見,在要求退費的過程中,應該要在「第一次」要求退費時,留存證據。如果有LINE對話截圖,一定要留下;更保險的方式是寄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健身房,並附知縣市消保官,這樣才能夠最大程度保障自己權益。
時間就是金錢,越早以書面要求退費,能拿回的金錢比例越高,各位小夥伴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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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退費:
2.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約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3.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業者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十一點所收取之手續費。
1.消費者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業者得不予退費。
2.消費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
行扣費:
(1)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尚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2)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A.應退餘額之計算:
a.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業者就剩餘之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消費者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b.未事先約定者,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B.手續費之計算:
a.不收取。
b.定額:新臺幣六百元。
c.不定額:應退餘額百分之○○計(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但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