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繫屬在第二審一段時間了,這日,與客戶石恭平討論如何提出更有利於我方的證據以說服法官。
此時,石恭平露出神秘與得意的微笑,說:「律師啊,你不是說第二審是事實審嗎,為了贏得這個訴訟,我忍了好久啊~」說著,石恭平從公事包中掏出一疊證物,續道:「之前,我都沒有拿出這個關鍵證物,就是想要等到訴訟最後,來給對方一個致命一擊,讓他死無葬身之地啊,哈哈哈哈哈!律師,你都不知道我忍多久了,也沒跟妳講,怕就是你們律師會先把這個關鍵證物拿出來用啊,這樣就沒有效果了!打官司就是在打仗,這招叫做出奇致勝,哈哈哈哈哈!」
我看著石恭平所拿出來的證物,的確這些證物是關鍵,但問題是,在二審階段,除非有例外情形或「顯失公平」的情事,不然原則上是不准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而立法者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避免有人跟石恭平一樣藉此手段來拖延訴訟。石恭平這招根本就是「偷雞不著蝕把米」的自作聰明。
我將訴訟規則跟石恭平說明,沒想到石恭平更加困惑,問道:「律師,這怎麼會有問題呢?你不是說只要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就例外地可以提出證據嗎?所以啊,如果法官不讓我提出這些證物,我就有可能會輸啊,我輸了,當然就是最明顯的『顯失公平』啊,我實在不懂律師妳擔心的點在哪裡?」
不讓石恭平提出證物致獲敗訴,就是「顯失公平」,依照這個邏輯推演下去,石恭平若敗訴,可想見的就是「司法不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