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所介紹的是「倉庫」,顧名思義就是倉庫營業人提供堆藏及保管的設備,讓他人將物品寄託於此,倉庫營業人因此而受有報酬,作為其對價。「倉庫」是類似於先前所介紹的「寄託」,但是個挺冷門的章節,若非物流倉儲業者,可能連翻都沒翻過相關的法律規定,多學一點就當作長知識吧!
壹、倉庫的意義
形式上之「倉庫」是指一切供堆放、收藏及保管物品之設備而言,在形態上,不以建築物或工作物為限,只要是事實上可供堆藏及保管物品之場所即可。而在本節所稱之「倉庫」所指的是「倉庫營業」而言,也就是以堆藏及保管物品為其營業目的,而收取報酬之謂。
貳、倉庫營業人及倉庫契約
一、倉庫營業人
民法第613條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一)堆藏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