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409A 對美國新創公司的員工認股權造成的影響
2001年年底,安隆能源(Enron)聲請破產以及隨後引發的會計詐欺醜聞,深刻影響其後二十年,全世界公司法學界、企業管理學界,關於「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深入討論與反省。
安隆的高階經理人參加安隆自己的「延遲報酬」方案,這個方案基本上是將高階經理人原本應得的分紅、獎金等,暫時存放在安隆自己經營的帳戶裡,高階經理人可以在退休後再請領,是一種近似於退休金的安排。安隆破產前夕,有幾十名高階經理人要求提前領出方案裡的分紅獎金,轉移到自己開設的信託裡。安隆因此移出了三千多萬美元,這些錢被移走以後,就不再列入安隆的破產財團內。
這件事曝光以後,輿論大嘩,導致美國國會修改稅法,規範「延遲報酬」方案的課稅方式,結果就是Section 409A。
Section 409A要求「合規」的「延遲報酬」,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員工領取「延遲報酬」的時間點,不得早於離職、死亡、永久重大傷殘,或報酬辦法中約定的期程,或者公司控制權變更,或者不可預見的緊急情事;
(2)「遞延報酬」領取的時間點,不得加速或提前;而且
(3)員工必須在領取報酬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前,決定是否將報酬領取的時間點遞延至本年;變更給付形式的生效日,距離「變更給付形式」的決定日,必須至少相隔12個月。
如果「延遲報酬」方案的內容,不符合上述要求,則員工要繳額外20% 的懲罰稅,並且加計利息。公司要負扣繳義務,而且公司對員工另外負有「未能依據法令設計合規遞延報酬方案」的法律賠償責任。
新創公司一般提供的員工認股權方案,都屬於「延遲報酬」,而且不符合Section 409A的「合規」要求。
為了避免Section 409A的適用,會導致新創公司失去發行任何員工認股權的誘因,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在國會的授權下,又制訂了一些例外規則,讓員工認股權不會被課徵Section 409A的懲罰稅。這其中最重要的規定,就是員工認股權的行使價格,不得低於授予當日的公司每股公平市價。......
員工認股權行使後,如何課稅?
在台灣,新創公司制定的員工認股權辦法,行使價格通常定得極低。員工真正行使認股權時,公司的每股估值,通常遠高於行使價格。按中華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員工行使認股權當日,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行使年度員工的所得額並予以課稅。也就是說,員工取得股份時,如果公司還沒有成為興櫃或上市/櫃公司,股份缺乏流動性而很難出售變現,員工必須先籌一筆現金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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