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當年度獲利創新高,但卻未因此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可以請求公司發年終獎金嗎?如果有發年終獎金,但發放金額卻未達基本工資,合法嗎?到職未滿一年的員工也可以請求發年終獎金嗎?
本篇文章將說明年終獎金的常見法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公司是否有與員工的勞動契約中約定發給年終獎金。
如果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會發給年終獎金,那麼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範圍內、為經常性給予,雇主有給付員工年終獎金的義務。關於勞動契約的約定,以書面、口頭、招募廣告中列出均無不可。
相反地,如在勞動契約中沒有約定會發給年終獎金,則年終獎金則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非經常性給予、恩惠性給予,雇主並沒有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
雖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效果,所以不具有強制性。
年終獎金並未有法定計算標準。如勞動契約中有約定雇主每年應發給年終獎金,則應視勞動契約中約定的計算方法而定。
常見的年終獎金計算方法如以本俸計算、以職級和績效計算。
需視各公司與勞工間的約定,常見的有以到職天數或月數依比例折算年終獎金。
勞保勞退的申報,是依工資而計算,工資為因工作所得之報酬,如加班費應納入勞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申報。
加班費及三節獎金,如未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給付,則為非經常性給予,屬於雇主的恩惠性給予,則不屬於工資之範疇內,無須為勞保勞退的申報。相反地,則須依法申報。
勞工在面試時,對於年終獎金的約定,務必詢問清楚。雇主在擬定勞動契約時,對於勞動條件的約定和薪資、獎金計算,也務必注意。方可減少爭議的發生,促進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