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保險爭議中,則包括意外死亡之爭議,例如最近一則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所揭示原告概主張被保險人係喝酒後有急性酒精中毒,並因嘔吐物阻塞呼吸道所致之意外死亡,惟法院綜合相關解剖或鑑定報告等,認定係由疾病所引起之死亡,不符合請領意外傷害保險之死亡保險金要件,駁回原告之訴,重要判決理由如下: 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者而言。倘被保險人之死亡,係因身體內在疾病所引起,即非承保之範圍。 可知ooo之死因應為心律不整造成猝死結果,為其自身疾病造成死亡結果,心律不整縱係酒精所引發,然酒精僅係誘發ooo心律不整疾病發生,仍無礙於ooo死亡並非意外事故所致之認定。 惟石台平法醫仍判斷ooo最終死因為心律不整導致心因性猝死,而誘發心律不整之原因為ooo罹患慢性冠心症,益徵ooo死因核與意外事故無涉,上訴人主張ooo係因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等語,於法無據,礙難採憑。 實務上曾有判決認定飲酒過量及嘔吐所致死亡(急性酒精中毒)得認屬意外死亡(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保險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度保險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之案例,且認為應降低原告(受益人)之舉證責任,如無法排除係意外所致死亡即有機會勝訴,可見上開所提案例之原告主張非全無所據,但只能說每個案件的個案事實不同,上開案例之專業意見似已較傾向於非酒精所致死亡,故而排除意外所致死亡,但本件仍得上訴三審,尚非已有定論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