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正當目的之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著作權法第65條)。
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
靈魂不歸法律管!法律不歸政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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