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使用網路照片,被告了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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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寫的「做網拍或代購最常忽略的著作權法問題」,有網友在該篇文章提問:網拍出清家中雜物,因為使用網路圖片被著作權人提出刑事告訴,現在到了地檢署如何處理?

就著作權法來說,如果網拍要使用網路圖片或照片,最好要取得授權。如果不能或沒有取得授權,就必須主張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只是「合理使用」的判斷沒有標準答案,見仁見智。

我在裁判查詢系統搜尋:著作之合理使用&拍賣,查到的判決沒有無罪判決。不過,雖然是有罪判決,但有些判決其實處罰是很輕微的。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這個判決是被告在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蝦皮賣韓國小雞麵,雖然被告有主張著作之合理使用,但法院判決寫到:

「再按『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將如附件一所示之圖片使用於販售『韓國小雞麵』,促使消費者加以購買,自屬商業目的,且就利用性質而言,其係重製聲請人原始廣告內頁圖片之內容,未作修改即刊登在其拍賣網站上,毫無轉化幅度;而告訴人公司之原始圖片內容並非僅針對產品外觀之單純拍攝,尚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已如前述,應給予相應之保護;又告訴人公司有在販賣「韓國小雞麵」等商品,此有其提出之出貨明細單(見本院卷第53至57頁)附卷可徵,本件如附件一所示之圖片,係擷取重製告訴人公司之原始廣告內頁圖片,並同樣用於販售相同商品使用,以質、量而言,所占之比例顯然極高,且亦不無侵蝕利用該原始廣告內頁圖片以行銷產品之潛在市場,綜合以上各節以觀,尚難認為被告係屬於合理使用。
以刑逼民的著作權人

以刑逼民的著作權人


在認知實務的情況後,如果下載圖片用在網拍被告,收到傳票要去地檢署怎麼辦?建議可以閱讀這篇章忠信老師寫的「網拍誤用照片侵權怎麼辦?」,摘錄重點如下:

  • 獲得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刻刪除,並致函道歉。
  • 請檢察官協助以合理價格達成和解,否則無從負擔。
  • 如對方無法以合理價格達成和解,請檢察官本於你無犯罪故意,被通知侵害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或較輕處分。

請記得,被告後向檢察官說明時,掌握章忠信老師文末寫的重點:「要讓檢察官或法官知道你無犯罪故意,被通知侵害後態度良好,願意和解,但著作權人是以刑事訴訟逼迫支付不合理的賠償金,則應可以獲得較好的結果。」

參考法條及資料:

  •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章忠信,網拍誤用照片侵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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