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婦女的纏足歷史(上)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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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3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小腳,又稱作三寸金蓮,其金蓮的由來出自於佛教的蓮花,有高貴貞節之意。
其起始有眾多說法,比較常見是始至中國南唐,在明清時代達到盛行。
小腳的審美觀,其實主要是來自陰陽說,男子為陽女子為陰,陰就代表柔美、嬌小,尤其是嬌小,自古代以來,甚至於現代也難以逃過,男子對於女子的「小」的審美觀,要女子如櫻桃小嘴、瓜子臉,嬌小如細,當然,連腳也不會放過
台灣的纏足風氣可能始自於中國漳州、泉州一帶,因攜眷的禁令解放而傳入台灣,在<<朴子懷舊>>提起:「……先民攜眷湧進台嶼,復增人口隨之中上層家婦,纏足遂成風氣」[1],由此可見,隨著仕紳逐漸形成,纏足婦女人數也逐漸增加,到了19世紀中期,最後形成普及化。
以1905年一次的戶口調查,台灣約有一半的婦女纏足,其中又以福建(閩)女性為大宗。在文獻中,客家婦女是不纏足的。連橫的<<台灣通史>>的<風俗志>記載:「漳、泉婦女大多纏足……而人粵人則否,耕田力役,無異男子,平時目多跣足」
平埔族婦女來說有<<海東朴記>>云;「南路番婦竟有纏足者。」[2],可知當時平埔族「漢化」過程中,受漢族影響極深,影響之大可在劉斌雄的<<台灣風物>>之下可見「赤足者會被稱為番婦而受歧視的」。我們再從<<新竹縣志初稿>>(鄭鵬雲、曾逢辰纂輯)的<風俗>也可以看閩、粵的婦女不同差異「閩女多纏足,粵女則纏足者少」
纏足可謂一種病態美,是父權社會下,以男人為觀點形成的,普遍人認為擁有一雙三寸金蓮是一種美麗的代表,而大多男子也以這「金蓮」當作未來娶妻的條件。如同日治時代,一位富豪之女兒,未纏足,是以年過二十而無人出嫁便可得知
在古代,文人常對纏足有一般的美稱,如「蓮辮」、「雙鳶」、「新月」,女子為了博得一些美名及追求美麗而纏足,而纏足風氣就越來越興盛。俗話說,容貌平庸無妨,但有「金蓮」也能標註為美人。纏足也常視為女性貞潔以及地位身分的表現,俗語說「小足是阿娘,大足是嫻婢」、「男子以讀書,女子以纏足與否」
纏足不只是社會地位以及婚姻的審慎標準,也是禁錮束縛了女性身體的自主性,以男性、父權社會的中心為主,女性的身體約束也就越來越烈。
日本的學者伊能嘉矩對於台灣的纏足文化認為那是一種女性對於男性的性誘惑,從屬於父權的觀念下
台灣在1895年因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日人統治初期,對於纏足問題並不急於解決,而是採取漸進政策,並應順台民的特殊性,以科學方式調查當地的地方風俗,順應民情治理,以民間發起的團體為主軸,以官方或半官方進行各種活動,如1900年由民間仕紳黃玉階發起的「台北天然足會」,以解纏為倡導,開啟了台灣放足先鋒。雖然到1905年女性纏足站女性總人口高達百分之57,「台北天然足會」初期的效果並不彰。到了1915年,台灣總督府通令將解放纏足及禁止纏足事項放入保甲規約裡,絕大多數的解纏放髮風潮都在此規約裡除漸消去。
在<<台灣日日新報>><纏足者戒>中提起:「稍有知識者之婦女,解纏者固多,而未解纏者亦復不少,以致被警官斥責」。「宜蘭解纏足會…….勸誘婦女,則行解纏之委員,乃各保保正,並醫員沿街逐戶,照年齡調定數名,檢查大小解,有無屈掌否」[3]
而保甲規約裡,解纏的條約第6款規定:矯正固有陋習,改正不良風俗,至於罰則,第80條:有違規約者,保正甲長,審查其行,為輕重緩急,將違反處100日圓以下罰金[4]。在1915年頒布的解纏規定裡,台灣總督府已全面的禁止纏足,並嚴厲加以取締,纏足婦女形同犯罪一般。
而該如何實行放足運動呢?除了「先民間,後官方」的宣傳手法外,再來就是從女子的教育著手。其中公學校扮演重要角色。學校不斷用教育來進行放足宣傳,在國民讀本中來鼓吹纏足的不好。1915年<<台灣日日新報>>,<論纏足之弊害及其救濟策>有論者認為「…….女學生繼之纏足者甚少,查其根源,由教育之功大也。」
因應美國總統威爾遜所提出的民族自決,日本在台灣推行「同化政策」,將台灣視為日本的延長一環,並且開始大力的矯正陋習、改善風俗,各地也紛紛成立「解纏會」。但日本真正的解纏意涵為何?似乎是基於殖民者的經濟上目的而行。纏足的女性對於勞動成本事實上是負擔的,所以放足的女性而言對日本政府是一種經濟上的考量。如同楊翠在說道:「日本殖民當局的治台基本政策之一,也可以說是治台的目標之一,便是台灣的經濟現代化,因此放足確與其統治的兩大方針關係密切」。我們可以說,當時日本政府對於台灣婦女的放足運動,是基於經濟上的考量,而非是對於女性的一種身體性解放而行。「因此女性即便解放了身體的束縛,也無法經由此一運動滋生解放的意識」[5]
但對於台灣婦女放足運動視為日本同化下的經濟考量,也有學者提出不同見解,他們認為這種響應解纏放足運動,未必是基於同化,而是台灣人民對現代化和新文明的時代新潮流,他們也認為纏足解放運動在短期內要被統治者以同化方式接受新的風俗,絕非是適當的策略。
順帶一提,雖然日治時期的解纏放足運動蓬勃發展,但放足痛苦更甚於解纏,
<<台灣日日新報>>「陋風一掃」如此說道:「解纏之人,老年筋骨,推折已久,不能復伸,一解纏,則步行不能自由…….則動作困難,其影響於生活問題,不為全無。」
日人統治台灣初期,視台民為未開化之民族,對於台民殖民的統治,就攸關了日本這個新興帝國主義國家是否能有能力與西方新帝國主義並列其驅的一個很重要因素。姑且不論日本政府為其台民所做改變,對於日本政府的國家面子和國家威信就可以看出日人初期對於台民的教化政策。起初,日人對台灣採取綏靖政策,台民的就有習俗,中國體制下的文化並不敢輕舉大力妄動,大都是睜眼閉眼,直到兒玉源太郎出認為台灣總督,中用了後藤新平擔任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以生物學角度提出對台民的治理,在1901年發布了<<臨時台灣舊慣調查令規則>>,以伊能嘉矩為幹事,開始展開對台灣的歷史風俗的調查記錄之政策。日人治台引進西方法律,因清朝統治台灣將近兩百多年時間下,一直保有漢文化和中國體制下的文化,要一時之間改變台灣風俗是不可能的,而要實行高壓統治恐怕物極必反。
然而,解纏運動有「先民間,後官方」的發展,1915年台灣總督府見機而行推動了一系列的強制政策,,如今,如果解纏運動沒有官方的推動下,單靠著民間放足會力量是否可以改變整個台灣婦女的放足?這點值得我們討論,我看來,「台北天然足會」成立,其成員大都為區長、參事等地方領袖,這些都是仕紳階級,而他們的妻子、女兒應該也會深受其影響而不執行纏足(或者放足),初期,齊運動主導皆為男性,到了1910年代才慢慢開始了菁英婦女的參與,解纏放足由中上階級到下層階級,由都市到鄉村,我想,在一定影響作用之下,其成效可見一班,爾後才有台灣總督府見事已成熟頒布的禁令。因為到了1915年已由十年前的纏足婦女百分之57下降至百分之21,有47萬多婦女被標註為解纏足。
解放纏足是否為女性的「解放」之一,學者楊翠認為解放纏足雖然女性解放的必要條件,但並非為充分條件。「如果在要婦女丟棄裹腳布的同時,沒有相應的從思想意識上其栽植解放的因子則放足,絕不能保障解放的必然性」[6],可以是說,放足雖為一種必然的趨勢,但在思想觀念上並非是指因解放而「解放」。楊翠更進一步的說,放足過後「資本家──殖民者──父權」[7]這三種壓力下將形成而強壓婦女。
[1]邱奕松編著,1999年,嘉義朴子市公所
[2] <<台灣文獻叢刊>>卷四,朱景英撰
[3] <<台灣日日新報>>,<解纏實行>
[4]目黑五郎、江廷遠,1936年<<現行保甲制度叢書>>
[5]楊翠,<<日據時期台灣婦女解放運動,以台灣民報為分析場域(1920~1932)>>
[6]楊翠,<<日據時期台灣婦女解放運動,以台灣民報為分析場域(1920~1932)>>
[7]楊翠,<<日據時期台灣婦女解放運動,以台灣民報為分析場域(192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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