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原文
《呂氏春秋·察微篇》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
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譯文
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如果不幸淪為外國的奴隸,只要有人能把他們贖出來,就可以向國庫申請贖金的補償費。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貢在國外贖回了一個魯國人,回國後卻不願意接受國家的補償金。
孔子知道了之後,說:"子貢啊,你做錯了,從今以後,魯國人或許就不再那麼願意為在外的同胞贖身了。接受國家的補償金,並不會損害你的名聲;而不肯接受補償,別人將不肯再設法贖人了。
孔子說法的討論:
法律的規定有時是社會行為的最低標準,例如交通規則,遵守了,沒問題;違反了,受懲罰。以保護和保持社會運作的穩定性。法律的規定有時也會鼓勵某種社會行為,不止藉以維持善良風俗,也藉此維持或增加該行為繼續發生的可能性。
魯國為何要制定贖人由國家出錢的法律?因為「為臣妾於諸侯」者,可能國家出面有困難;可能何人優先,不易決定;可能人數眾多,不易進行…不管原因為何,總之,在國家或公家能做的大概都做了(例如換俘或某種交易)之後,剩下的就只能委由民間自己進行了。能從國外贖人回來,代表贖人者或者有門路,或者有能力,除能得到很大的聲譽(不管是因門路或能力)外,也能獲得一定的利益。因為聞知有人能代人贖人後,請託者會蜂擁而至。請託者須有一定的財力(因為除贖金不可少外,還得額外交付一筆經費—替你奔波已經很好了,不用打點嗎?不用生活費嗎?不用服務費嗎?…也許家境不是很好,但為了將親人贖回,也只能想方設法了。),即令需借貨以湊足經費,但最少贖金可以取回,可減輕一些負擔。而出力贖人者,則不止獲得好評,而且也有實際利益可得,因此也將不吝於從事此行。
可是子貢打破了這條法律,贖人後,或許是為了顯示自己的高風亮節,不把錢財放在眼裡;或者為了顯示自己不在乎那麼一點錢,所以不要國家的補償…。好,有了這一先例後,這可能造成兩個影響,1.對想贖出親友的人來說,想要回贖金的話,會不會被人拿來做比較?會不會因而被人質疑?2.對有能力代人贖人者來說,原本代表他有門路也有能力,除名聲甚佳外,也有實質利益可得,但現在多少會有人質疑:人家連贖金都可以不要了,你好意思會那麼多服務費?原本是你甘我願,現在情況有點不同了,對想贖人的親友來說,拿回贖金,或許經濟上還勉強能支撐,少了贖金勢必生活不下去,但現在要不要拿回贖金成了一大掙扎課題,或許就為了其他家人,只能選擇忍痛放棄贖人;對代人贖人者來說,不止聲名不再彰顯,而且多少會受人質疑是否唯利是圖?心灰意冷之下,也沒之前那麼熱心或認真了。
類似狀況
內人參加某成人組織,並在其中一個社團擔任講師,該組織開了許多課程供退休或有餘暇的人挑選,參加者都需交點費用,講師也都有一點鐘點費,然而內人認為自己有退休金,參加社團純屬興趣,而且也不缺那點鐘點費,因此將鐘點費全部回饋給學員,我就舉子貢的故事告訴她:此舉待商榷,因為會給其他的講師帶來困擾。別的社團成員告訴其講師這件事,這個講師怎麼回應?
另外,目前地方社區也有開設供社區居民參加的班次,講師也都編有經費預算,有的講師欣然接受,有的講師也是不想領,捐出來供社區使用,我個人也覺得此舉待商榷,原因很簡單,不能因小失大,不能因你的個人行為影響到群體的運作,你自己不需要鐘點費,但也許有的講師很需要,因為對她來說不無小補,可是因你沒拿,社區以此為例要求其他講師,他們怎麼回應?
結論:
法律或規定不要輕易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