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作業系統依照現有法令規章執行,
每年也有被規定的檢查的事項。
就來看看,簡單分享我在內稽內控的觀點與看法:
企業為何還是有弊案?(Ex:兆豐銀弊案雷聲大雨點小,前董座蔡友才僅偽造文書被判有罪/記者:林益民 2020-11-27)
以下分享並非針對兆豐銀弊案,僅因此案引發個人職業上之經驗分享文如下:,
壹,首要原因:
(1)第一道防線失效一即”營運持續性監督機制”之失效。
此頊理由很多,根據個人經驗觀察,
最常見的是各單位主管未落實企养要求之日常管理作業,各項管理辦法是裝飾用,很多都變成〞聖經〞讀心 安而已,並未認真看待,所調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企業有内控,不認真執行,就没有辦法真正受益,也無法落實誠信經營與制度
管理.
(2) 其次是企業文化因素造成,
放任”犯鐠”不盡責的主管,或是任由其揮霍企業主的信任,利用職權進行〞為非作歹”之事,但企業王卻因某些<考量-,或是因故沒辦法透過制度去“換掉”
或說汰換掉該推/拖//委覀不盡責的資深主管時終將面臨一連串之內控缺
失與弊案之可能性,相關故事例如::鴻海收賄弊案,或是可以參閱高智敏著作「舞弊現形課」或是「稽核心法」一書,這本是2022 年由稽核業界資深稽核主管嶈永寵的最新力作!
個以前就參與過該作者所舉辦的訓練訓練交流活動,不論是現場或是視訊,所以也能公正客觀的了解其為人,推薦大家閱讀.
政府解方:
由於上市櫃公司在資本市場募資並進行大眾的投資交易,所以證交所在制度上有諸多的管制,希望可以讓資本市場在有效的管理下,杜絕企業因為刻意的舞弊作為,或是營運業務與財務資料之造假,而設計一連串的監管與監督機制。
因此,今年度證交所於 2022 年第二季,為強化上市公司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已修改相關辦法,未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或執行涉有重大異常成缺失者,證交所將可視案件情節之差異及重大性開新3~20萬元違約金,若影響股東重大權益,更可重额20~500萬元。若未依限改善,並得按次各處5~500萬元,直至改着之日為止。
次要原因:最後一道監控防線失效
目前的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已經行之有年,早在民國 86 年就已建置,由於審計冷逾之專業所需,我已經熟讀這份辦法,它攸關眾多股東與投資人關係人的權益,甚至影響眾多企業所僱用之員工權益,若企業沒有用制度管理與監理,很有可能因為人治,而充滿了人性貪梦的不當作為,等到企業因此倒閉或發生弊案時,通常已經為時已晚,求償耗時耗力,因此所以必須要透遍制度
與通當的職務設計,內外兼顧,透過内部稽核與外部稽核制度,甚至再加上國際級的第三方公正名觀的認證機構來一起促成這項神聖的使命.
內控處理準則已明訂,內控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是屬於經理人的責任. 而非單指稽核單位,若企業內部蓉造一種乳園,例如:資深主管”犯規”(達反內控)不落實日常營運管理,經常被檢討卻”没事”時,一旦發生重大缺失或是弊案,卻找<稽核單位>墊背時(稽核怎麼不知道?怎麼没查出來?).卸責容易,如何有效執行有效的内控機制,因此内控五要素所提及之內控環境裡所指的管理哲學,用人唯才適用,顯得異常重要,企業文化的塑造也成為企業永續兢爭力的基石,除非你不想要企業變大並變得更好,只想到短期績效或是只想透過資本市場<撈錢>而已.
企業營運獲利的大前提,是企業内部之所有任務編組,包含各個企業内部的重要單位主管(含獨立性内部監管單位-内部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一起協作;有效管理企業正常營運.若是第一道防線失控,至少還有具獨立性個別性監督單位可以提出示警!
不過,稽核單位在實務上並非每個企業管理階層都很重視,這與企業主認知有關,至於其中歷史共業的部分,包含IPO上市櫃輔導作業等,後續有機會再一一撰文來陳述,尤其在台灣企業職場環境。
由於稽核單位不被重視或不具獨立性時,即使法令上規定將其設置隸屬於董事會.
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由於該職務的特殊之處,其位階往往視<企業主>的認知而有所差別,而且位階上目前並未受到法令上的要求,不像資安長設置,一開始主委感機關就建議上市櫃公司,應該設計為至少「副總階」的位階。
稽核單位執行稽核各權責單位時,當遇有組織架構層級之<眉角>時,只能靠稽核主管去<克服~以有效達成稽核單位之<個別性監督>的功效.並且要兼顧與保全獨立性,得以事實陳述,公正客觀的揭露稽核發現,並要求其改善至完成為止!
若企業非常重視稽核單位,包含資源的給與,以及組織位階上的設計,當企業找到對人,對於有效內控之維護,相當有助益,更有利於企業防弊與永續經營,更可以藉由內控的推廣,持續扮演好個別監督者的角色!
如何讓台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發光發熱,真的傳賢不傅子,有賴制度化管理並確實落實執行內控內稽制度,並且可以信賴最後一道防線的專業稽核人員,全力支持並塑造誠信經營的企業文化,興利防弊,可以達成百年或甚至干年企業之傳承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