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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職災加倍給予,認定有這些方式
一定賠、絕對賠 hello大家好,我是理賠【壞】班長,壞班長又來了。
是不是懷疑自己的傷或病是職災造成?但雇主卻說不是?還講已經問過勞保局,你不信跑去勞保局問:櫃台回答說不算職災!有太多是自由心證標準答案在哪?哪要申請職災嗎?有沒有可能就是申請後被駁回,但申訴後職災成立後面能享受醫療、薪資、失能、死亡、補助、看護加倍給予?拚一拚,拚過就是你的。
有任何理賠的問題歡迎來問班長,班長給你方向你才不會搞錯焦點,左上角有顯示QR code你可以掃描好好利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
被保險人以勞工簡稱、日常居住處所以家稱呼
直接進入跟錢有關的(一定要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職業傷害類型 】
第 3 條█難度低 (正在工作中受傷)
勞工因執行職務傷害者,像是救生員救人但自己不幸溺斃。
勞工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漁夫抓魚被魟魚刺傷截肢。或者農夫耕作遭有毒植物(誤觸大豬草)。
第 4 條█難度中 (上下班時間發生事故)
勞工從正常路線及適當時間(前提是當日為上班日),從家去或回工作地下班回家或者上班路上包含加班,這邊提到路線及時間,會不會你認為的是正常勞保局說不是?
像是你從家往返工作地(勞動場所)你騎車時間比較較慢花了40分鐘,可是勞保局認為說只要20分鐘就可以,路線對可是時間不對?又或者你時間對 但被認為繞路?你覺得正常是勞保局異常?也沒有去想說是不是塞車,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堵車。
或兼差而去或回工作地途中發生傷害, 第一間公司直接到第二間兼職中間沒先回家也一樣算是,像現在經濟不景氣通貨膨脹有的人,早上一份工作下午去便利商店兼職,從公司直接到便利商店路上發生的車禍也算是,不一定要先回家。
不限定一定要社會人士,如果是在學的學生或者是建教合作學生,建教合作的學生就是三個月在上課,三個月去工廠公司上班,學生也是直接往返學校到勞動場所,也就是工作地路上發生車禍也算是。
第 5 條█難度低 (準備收拾含往返動作)
工作前後發生傷害,工作關係準備材料或收拾材料。
廚師在準備材料要製作糕點,因為麵粉進貨比較多;拿麵粉被整疊麵粉砸傷。或者生魚片師父將刀具歸位時,不慎被穿刺傷。
這邊只講行為不單只有說材料,像是有些勞工工作前有儀式,應可包含在內,像是瑜珈老師上課前後點精油,舒緩身心或清淨環境汗味臭味,卻不慎遭火紋身。
【在雇主之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
【老闆管制】
統一員工從工作場地出發去指定地點吃飯,或限定A工作地到B工作地途中發生傷害(車禍/摔坑)。
工作完恢復原本上工前或結束後模樣,不管是還衣服、鋼盔、安全鞋、雨衣、作業工具等還是跟錢有關的,無論發薪水去找工頭人資拿錢,還是充電 打氣例行公事往返途中發生傷害。
第 6 條█難度中 (在公司範圍內受傷)
勞工因使用工作地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傷害工作前,在等候中工作打斷或休息中被打斷。例如確認進度時,工作結束後經老闆同意使用公司設備。
曾發生有名外籍勞工在等候雇主測試發配工作前,因為手賤把玩牆壁磚頭沒注意上頭磚頭鬆動!砸斷手指後截肢一開始勞保局任不是職災,經申訴以後認定這是在工作地的設備缺陷,為雇主默哀三秒鐘!
至於工作做完老闆同意你使用設備,最倒楣的老闆是他同意勞工使用公司的水源來洗車,洗勞工自己的車,後來被感電死亡。這種很不幸的也算在雇主頭上是職災。
第 7 條█難度低 (屎尿一堆薪水小偷)
勞工於工作時間中基予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躲在洗手間追劇、股票下單分心滑倒都算是,還有裝飲水機被熱水燙傷。
第 8 條█難度高 (心電感應之術)
勞工緊急情況臨時從事其他工作,你猜想雇主應該會希望事情照你所想完成(揣摩上意)而致傷害。
仲介要討好投資客所以將客戶送到門口時,被通行人行道機車給撞上,你會想雇主希望你這麼做,對投資客禮遇VIP的感覺,仲介公司老闆也希望你這麼做;但是真的發生事情你要申請職災,請公司蓋章老闆會說沒有啊! 事情處理完,他就自己離開就好了啊!!你幹嘛跟著送出去呢?
沒事就沒事,有事就推。
第 9 條█難度中(老闆要你往東你不能往西)
勞工出公差或其他工作原因外地作業,由家或工作地出發工作完返回家或工作地。
像是有線電視公司員工,被主管指派說先到某個路段做增設或拆除動作,做完以後再回到公司,或者回家在路上發生車禍也算是。
勞工下班或假日,因雇主臨時要求直接前往工作地路途發生傷害,你原本假日打算去台南旅遊,在靠近台南的途中,老闆突然打電話給你跟你講:台南有工地需要你去看或者估價,那你在前往該場所的時候車禍,勞保局只有說前往沒說往返!做完要接著後須行程時車禍不算嗎?也太現實,當然回程也要算在內,怎麼可以因為不確定性高就直接免除掉!
第 10 條█難度中 (不甘願聚餐像加班)
勞工被雇主不自願參加訓練、檢定,競賽、慶典、活動由家或工作地出發結束返回家所或工作地,因指派活動及路途中發生傷害。
參加工會、漁會勞工經工會、漁會通知參加前項各類活動 (餐會 路跑 歌唱)
由家或工作地出發至結束返回家或工作地,因工會、漁會活動及路途中發生傷害。
第 11 條 █難度高(爛人找碴)
勞工因工作中因他人之行為發生傷害。
像是保全制止外人找住戶麻煩,或是百貨公司樓管,管制插隊採購民眾遭到毆打。
第 12 條█難度高
(天災不算類天災才算)
勞工工作中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傷害不算職災,但因天然災害間接意外傷害或工作性質,遭受天然災害可能性高者算職災。
所以被地震落石K到不算,要旁邊車輛因地震嚇到轉向撞到勞工才算?
直球不行,要擦邊球。如果要直接情形,勞保局也要避開你做假的可能性
單純在海邊衝浪教練遇海嘯傷害直接可以,邊坡施工工程人員遇地震落石砸傷直接可以。
第 13 條█難度低
(公司變公園危機處處在)
勞工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
像是宿舍、桌球休閒室、司機午休室因缺陷發生傷害,連鎖反應所以現在連公家機關都取消休閒設備(桌球室)。
第 14 條█難度低 (低檔次容易出事)
勞工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發生傷害。尾牙、春酒、讀書會、彩排
第 15 條█難度中 (綏上加綏)
勞工因職業傷病因治療造成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經雇主同意自工作地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工作地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家途中,會不會發生後雇主說不同意!再來沒事先掛號,怎麼證明要去治療呢?
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家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之應經途中,途中發生意外是單純,若已經到醫院才發生意外呢?代表已經完成到達,所以這種不算職災。
第 16 條█難度中
(吃個飯也有事)
勞工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地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
於用餐往返中發生傷害,雇主有無規定要在公司指定地點,若是口頭或習慣呢?若發生事情雇主說有強制規定?
第 17 條 █難度高
(福利給一半的)
你明確是職災,但是因為犯到了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跟第16條有這些情況就不是職災,就算你是也不算,不管是不是記得班長所講的,只要有可能性就申請職災傷病。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所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把它切割開來非日常生活、私人行為
如果是日常生活 私人行為是可以,這就非常主觀。如果我去買彩劵是天天去買那算不算日常生活?又或者每天都會去便利商店買香煙買早餐呢?誇張一點上班之前都會去檳榔攤買檳榔,這些是不是日常生活所需呢?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拿汽車駕照去騎機車不行、拿重型機車駕照騎輕型機車不行。
你騎什麼車開什麼車就是要有相對應的駕照,不能說已經獲得的專業駕駛執照,我的能力已經可以駕馭低等級車種在勞保局認定裡發生車禍不算。
【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無照還開車騎車當然不算,但雇主強迫呢算誰頭上?雇主明明知道你沒有駕照或者你已經被吊扣、吊銷、註銷這三種情形之一,仍然還要你開車或騎車,後面就算勞保局真的不認定職災,還是要請雇主支付補償或賠償責任。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
三寶行為不多說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酒駕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那如果沒有超過訂立標準呢?其他像是吸毒還有管制藥品,例如安眠藥駕駛車輛,假使醫院或者診所開立的藥品感冒藥寫到說你服用藥物以後,精神不佳就是減少開車,那這個不算是管制藥品,
如果車禍一樣符合規定是職災。不管是酒精、毒品、迷幻藥、 麻醉藥品或管制藥品必須是要被認定判刑,之後勞保局才有權利說不是。
【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三寶出現
新聞上有看到大型機車,也就是重機他們抗議上高速公路的問題,如果法條沒通過上高速公路車禍,當然不算職災。還有就是一般的機車跑去騎快速道路,其他有管制高速公路可以走路肩時段,你在不允許時段走發生車禍一樣不算。
【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8+9日常行為也不算職災
【職業病種類 】
第 18 條█難度高 (工作太狂或太委屈)
勞工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職業病難度一定比較高,除非是立即造成的病,像是高音頻讓你的耳膜爆裂、潛到海底深處造成血管破裂明確度高比較簡單。但要日積月累的而你又頻繁換工作當然難辦,更不用說這職業病的鑑定要經過專屬的醫院、科別、醫師來認可,不要想說他們認可了;是職業病就成立喔!勞保局自己也有相關的職業病鑑定醫師,如果你去找的醫療院所認定是,但勞保局認為不是的話,他一樣不算你是職業病,你變成後面要去走申訴的路,有沒有這種可能多的是。
第 19 條 (舊病也算)
勞工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第 20 條 (自己搞瘋或被人搞瘋)
勞工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認定基準及審查程序】
第 21 條 (查爆你)
【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以上5點要互相牽引,不能由單一點、二點主張職災。
【職業病】罹患疾病前之職業危害暴露
罹患疾病之證據,疾病與職業暴露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是職業傷害就不要申請職業病,是職業病就不要申請職業傷害,如果你是職業病,結果你勾選是職業傷害;勞保局只查是不是符合職業病而不管職業傷害成立與否!變成說勞工自己對是否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要有一定的認知,否則就會發生你是職災卻不被認定的結果。
第 22 條 (陷害趁此時)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投保單位,應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就前條各款事項,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持反對意見以投保單位為公司居多,當勞保局詢問公司意見時,你覺得會導向成立方向機率高?還是反向作為使其破局?未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者,保險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就相關事實及證據,無法認定為職業傷病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給錢的勞保局最大,有疑問你就是要給他人證或者物證,補足證據給他,他不認同就要你再補補到他滿意為止,證據你又不會去區分對你有利或不利?或者你認為對你有利的證據他會採用,想不到只是挑出就那一點,白紙上的那個黑點來做不給付。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就第一項所陳述之意見或提供之證據與投保單位不一致時,保險人應請投保單位提出反證,投保單位未提出反證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之意見或證據綜合其他相關事實及證據審查。
這一點勞保局就人性化了,不是反過來要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支出殯葬費之人來提出,可是前提都是勞保局已經查證過,只是要尊重投保單位的意見做個形式上的回應。
第 23 條(不是不賠只是很難賠)
保險人為審核職業傷病認有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實地訪查】
【調閱被保險人病歷】
【問主治醫師或勞保局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意見】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病專業意見】
【向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洽調必要之資料】
邏輯性的問題
如果你開始是申請普通傷病,結果後來要追加申請職業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勞保局一定有很大疑問?在審查上嚴苛是必然的,所以只要有機會只要有可能就主張是職業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
🍏【辦理賠處處碰壁】
🍎【職災發生雇主跑】
🍇【勞保理賠困難辦】
🍍【車禍調解怕吃虧】
專業代辦協助,處理理賠事宜
☢代理項目:勞保理賠/勞資糾紛
☢代勞項目:車禍調解/保險理賠
🔱提供服務
🔔(勞保理賠)辦理勞保局,任何拒賠、補件案件
🔔(勞資糾紛)受託向雇主,說明並請求損失
🔔(車禍調解)處理衍生調解理賠
🔔(保險理賠)代為提出有力證據,爭取完整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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