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全國50建案進行專案查核,每一建案均查核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55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7.3%,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8份契約中。對於不合規定之建案,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要求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依法進行裁處。
為了解建商對「平均地權條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辦理「111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本次共計查核50個建案,每建案均查核「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驗收」及「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查核建案名稱及不符合規定之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各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最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 違反「驗收」規定,共計8建案。
(一) 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
(二) 限制驗收次數為一次,驗收後即使再發現房屋有其他瑕疵,消費者仍應先配合交屋,強迫消費者接受有瑕疵之房屋。
二、 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共計8建案。
(一) 房屋須有「重大瑕疵」,建商才會在交屋前負責修繕。
(二) 要求消費者先行繳清所有款項,建商才會通知交屋。
三、 違反「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共計6建案。
(一) 房地面積誤差不找補,或增加面積誤差解除契約之限制。
(二) 停車位「車格尺寸誤差」不找補。
四、 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共計6建案。
(一)修改契約條款,不當限縮建商違約事由或不當擴大消費者違約事由。
(二)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侵害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更不得假借「個別磋商」之名,變更備查契約內容。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所支出之金額甚為可觀,請務必斟酌本身財力為理性判斷,切勿衝動簽約,並於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購屋權益:
2. 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相同。
3. 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請建商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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