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動用「語意分析」了!看被告林益世等貪污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Comment】
就是留個歷史紀錄!證明這屆政府可以為個人不惜以體制為代價。
台灣的法學教育完全破產,政治萬歲。014當然不是也不會是唯一。有許多人等著出來。
黨主席選舉,鴉雀噤聲,勝負已定。
比較值得關心的是,判決文罕見的有附圖說明「職務上之行為」類型一、類型二,以及「法官」
自己定義或偷渡概念──創造「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收賄」、雖承認中鋼「固有不得不配合之實質影響力」卻轉彎法外附加「影響力之來源」等非法律概念、積極證據、也罕見出現「憲法上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的學者用語
自己推論──用許多應、則、必須、否則就是、固證稱…堪信、無非因、至多僅能認定等字眼,踰越最高法院立場的「觀諸…立法體例」、「至多僅能論以」,完全違反法官「被動之權力」的立場
自己結論──「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嚴禁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而不是刑法第X條的具體條文、「不能論以刑度較重之…罪,而僅能論以刑法…」、014恐嚇對象是「契約上利益,並非有形財物」等等,
當判決文的前一段才說「影響力之來源,充其量係來自被告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馬上接著寫道「林益世之請託過程中……,可認為與其立法委員之身分有關,」
根本不是一般判決文。好像法學教授在上課,諄諄引導法律概念,或大律師在辯護。
問題是,判決書有應用目的──目的在「斷是非」,是給專業人看的,而非訴諸公眾請求支持。一案件的判決也必須與他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如共同犯)的邏輯一致,才能共同支撐法體系的安定性(承認有「實質影響」,卻矛盾的堅持採用「法定職權」說)。
這顯然是政治文章,不是判決文。
這種違背行規的判決文真的是法官(法院)寫的嗎?
還是有人寫好給法官宣讀?
此事只要用「語意分析」透過比對法官(或書記官)過去的文字習慣即可了解。
誰當過法學教授,現在擁有指揮法官的天大權力?
公發布日:
1020430
類 別:
新 聞 稿
摘 要:
被告林益世等貪污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附 件:
[101年度訴字第47號被告林益世等貪污等案件宣判新聞稿.doc]
[新聞稿附件一.doc]
[新聞稿附件二.doc]
[附圖一之1.doc]
[附圖一之2.doc]
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被告林益世等貪污等案件,合議庭業於102年4月30日16時宣判,判決要旨如新聞稿、新聞稿附件一、新聞稿附件二、附圖一之1、附圖一之2。
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11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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