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新聞標題如此:「賣盜版軟體 判賠7.4億」。
被判的男子因為賣盜版軟體,除了判兩年有期徒刑之外,出獄之後還要償還懲罰性賠償7.4億。這種案件,微軟當然不會缺席,而法院依據「不告不理」的被動原則,7.4億也不是法院主動認定的結果,而是十五家原告的訴請。
好了,根據報導被告不法獲利是300萬,7.4億的懲罰性賠償高達247倍。
侵犯智慧財產權本來就有「實定法」與「自然法」的不同看法。前者是「惡法亦法」,後者是「不公義無須遵守」。
7.4億的金額在滾上利息之後,更是天文數字,被告絕對無法支付。特別是還要刊登報紙道歉,以及徒刑服完開始還債。
問題是,法院判出一個人一輩子都無法支付的金額,意義何在?教育嗎?恐怖嗎?我只能說,這是殺雞儆猴的古老法律思想,而不是現代司法原則。
這個案件雖然不是肉體上的死刑,可是已經是精神上的死刑以及經濟上的死刑。被告這一輩子已經沒指望,我們從被告對於微軟等的求償金額完全無反駁,可推斷此人已經完全失去求生意志,這個人從判決的那一秒鐘開始,已經是行屍走肉了。生命,對他完全失去意義。
法院可以這樣判,超乎常情的懲罰性賠償嗎?雖無死刑之名,確有死刑之實。那王又曾、陳由豪要怎麼判?100兆嗎?
這判決的意義在哪裡?
法院,已經成為一個脫離常情的機關;法院,已經逐漸「司法女神」轉變成「法家酷吏」。盜版軟體罪大惡極至死方休嗎?
我們該不該注意沒有肉體死亡之名的「死刑判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