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前三年開始至今的covid19,「MeToo性騷擾」也在台灣大爆發,持續一個多月了,幾乎三天兩頭就一爆,藝人、商界、法界、政界、府界……,然後呢?軍界、宗教界、教育界這些封閉團體也可能跟著爆出來。霎時間,感到台灣真像個「淫慾島」,連「鬼島」都要退避三舍了!
這是系統性問題——權勢之下引申出的恣意妄為——不論何組織何性別,都有可能發生。可這也是法律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犯行不容易有明確的證據,以目前法條(不含起草討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不足以認定罪行。兩造各提出說法時,外人無法見著真相,以目前各爆點來看,真有虛實莫辨處。
性騷擾產生是事實,我過去工作過的單位都發生且一清二楚,但界定性騷擾也十分不易。如果單用「心裡感覺不舒服」就能定義,那真像一個空白支票隨人填寫就認定了。也難怪有人擔心,性騷擾專法通過,若以心裡感覺認定,那麼兩性交友啦、人際關係啦、上司表達喜悅賞識的肢體行為、製造歡樂氣氛啦……等等,都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言行,否則動輒得咎,被告上法院。於是,興訟不斷、社會信任降低、婚姻困難度高,進而少子化、互動嚴肅、工商凋零、動搖國本……(瘋子想到的)等等都變成不是不可能,這是一個國家社會族群所需要的嗎?
前述或言過其實,或杞人憂天,或正義反動,但都是一種看法。我們確實需要《性騷擾防治法》來防止杜絕藉端藉勢以淫慾言行侵犯他人,但如何避免無限上綱,也是需要立法者通盤溝通了解性騷擾的本質及問題後,尋找法律解決之道。如果只是概約化、表層化、性別化性騷擾事件,恐怕無法解決普遍性的性騷擾。每個性騷擾事件都有他的故事,千萬個性騷擾故事,加上隱藏在黑暗角落未說出的悲痛故事,我們總可以發現一些共同的性騷擾心理與模式,若能藉專家意見(可能有不同的意見)來處理,是不是可產生合宜的法律來降低嚇阻性騷擾的可能?
試想,若性騷擾受害者是自己的家人、親人、好朋友,我們會怎麼認知感覺?又,性騷擾加害者是我們的家人、親人、好朋友、上司,我們會怎麼批判?性騷擾地不分南北,人不分男女、政不分藍綠,都是台灣日常要面對的問題,就等袞袞立法諸公法案出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