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人權的國家或社會,一定是具有民主自由的本質,這是對人的個體的尊重。同時,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也必須是法治修明的國家。民主自由必須是平等的,平等的判斷需要明訂法律標準。國家運作在行政、司法、立法權力平衡下,讓被治理的百姓享受自由民主。然而,只要有國家政府的權力存在,就不會有百分之百的自由民主與平等,也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沒有絕對的民主、也沒有絕對的平等——所有言論行動都是在一個相對的條件下來檢視是否有民主自由,也就是在一個處境中,有他自己定義的民主自由,或言論自由。
所謂自由絕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何不可以?」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為自由前提,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大部分符合羅斯福總統自由宣言)。但第二十二條說到: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不妨害」三字正是自由的底線。任何國家都有的,除了「萬萬稅」外,就是「牛毛法」;一堆法令一般百姓難以了解,因此在「情境」中,會判斷一個自由的行為言行是否是「適合」所在的風土民情文化。例如:這兩天在台灣的陸配亞亞事件,其或許在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下(但她是中華民國國民嗎?居住在台灣卻沒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的人就不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嗎?)她享有言論自由;但以台灣的情境(處境)而言,你在這叫囂中國武統台灣,就是侵犯台灣人民的感情和民情,因此就不能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受憲法保障。
試想:如果一個美國眾議員在眾議院開會時,高喊:「俄羅斯普丁總統萬歲!」,他接下來會怎樣?一個德國人站在慕尼黑大街上手行納粹禮並高喊「Heil Hitler!」,他會有何下場?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在極權國家如此,在所謂的民主國家亦沒有!言論自由是在處境中相對的受限制的自由。又如:網路發達的今日,許多網路言論可「自由」發表,但只要稍微違反所在環境的「主流情境」,就會被炎上。因此,有人為之寒蟬,甚至有人為之自殺,這可以是標榜言論自由的社會該有的現象嗎?
所以再次說,言論自由是在處境中相對的主張,我們的言論自由不能侵犯別人,在不侵犯他人(實際權利)下,也要尊種別人不同的聲音。在台灣,我們很珍惜言論自由,但對言論自由的本質與內容,要有一定的認識,不是嘴巴說出的都算言論自由!但願在和平與幸福的台灣,不要失去言論自由的環境。這要靠政府與人民共同努力,方可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