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沒看過幾米...
台語歌曲天后江蕙曾唱過一首國語歌曲「晚婚」,是天王製作人李宗盛的詞曲。天王天后合作的歌曲不需多加言語,現在的重點是那首歌曲的MV(導演:鄺盛),在之後被著名的插畫家幾米控告抄襲自己的繪本「向左走.向右走」。
當時該MV導演鄺盛表示他從未看過幾米的作品,關於幾米經紀人主張的某些表現法他早就拍到不想拍了等等...總之,最後高等法判決「晚婚」MV不構成抄襲。當年的我看到這判決之後相當憤慨,我明明可以認出某些鏡頭就是一樣啊(當時的我吶喊)!
當時的我是白天當社畜晚上去社大進修法律的奮發青年。對幾米被抄襲滿腔憤慨,回家後立即寫了一大篇email向社大老師提問。剛成立自己事務所的老師對我那一大篇基本主旨為「法官在想甚麼!!」的提問也十足耐心地回答,我擷取了(我認為的)重點為:
當時的我還去看了法院判決書(對當時的自己好欽佩!),其中有一段話也讓我跟老師討論好久:
『…..倘將系爭繪本上開佈局架構之各別部份逐一解析觀察,其均為一般愛情著作中所常見,且為抽象意念之呈現,尚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能夠以其著作中有男女兩人偶然相遇一見如故,或在與中互留電話之情節,就禁止他人為相同或相似情結之安排。….』
當時始終憤恨不平的我再狂寫一大篇文章,針對判決書內容一一詢問老師......真難為了當初的老師。但是現在的我來看,似乎能體會為何"我覺得就是一樣"而法官卻不這麼想了。
法律保障創作者的著作權;但法律在意的點是「權」,而我們在意的點是「創意」。「權」非常具體;幾米的例子裡面,鄺盛並沒有將幾米的著作拿去冠上自己的姓名出售,他確實沒有侵犯幾米的著作權。而且幾米最在意的是自己圖畫中呈現出的"獨特的抽象意念";如噴泉相遇、留電話等等概念被挪用而感到受傷,但這些東西在法官眼裡是很一般的東西,你不可以叫別人以後都不能有男女相遇、不能互留電話、不能搭公車、不能錯過、不能...至此,我好像懂了,我們需要的理解,在法律眼中是必須能量化的(比如金額),我們最在意的"獨特抽象意念"在法律眼中不僅無法量化,且不被考慮在內,更沒啥可獨特的。
在此之前我從未想過創意一旦量化竟如此的不值一提!它只是相遇、只是互留電話、只是你走過來、他走過去...
幾米最終敗訴。這個案例算是台灣首次有圖像控告影像侵權,現在的我再度回味這個案件實在感慨萬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