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很早就有了,從民國(下同)24年7月1日起,就已經開始施行。後來經過多次修正,直到102年6月,才增訂了第7條之3處罰代寫論文者的規定,並於107年11月該法作全文修正時,成為現在的第18條,同時提高罰鍰金額的下限:「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教育部已訂定《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爲其補充規範。102年當時的立法理由,認為論文代寫廣告泛濫,導致學生品格及素質嚴重下滑,對國家人才培育有深切影響,為防杜此類風氣增長,特設處罰規定。足見論文代寫歪風,由來已久〔註1〕,網上廣告毫不掩飾。根據Yahoo奇摩今年(112年)3月25日即時新聞的報導,教育部在110年及111年間,裁罰引誘代寫論文11件,只有1件經行政訴訟撤銷免罰〔註2〕。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對於「槍手」一詞的註解是:「冒名頂替,代人考試者」。替人代寫論文,並未冒名接受論文口試,可說是新型態的論文槍手。在中央通訊社104年6月12日的一則「修法後首例論文代寫業者罰60萬」通訊稿內,引述某大學教務長的說法,認為工程、科學領域需要數據或實驗,較難找人代寫論文,但部分在職專班學生因工作忙碌,有可能尋求代寫協助。此可參照中國時報今年7月29日A3版關於某政黨一級主管自稱被迫接受部屬「好意」協助完成碩士論文的一則新聞報導而獲得印證。
關於《學位授予法》第18條處罰代寫論文的規定,提出下列說明以供參考: 一、該條是《學位授予法》裏的一個條文,所稱代寫論文或報告,從法律體系及 立法目的來解釋,應當以與授予學位有所關聯的論文或專業實務報告為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理由五之(一)採此見解,甚為正確。因此,代寫與授予學位無關的論文或報告,便不在該條處罰的範圍。 二、該條所稱以廣告等方式「引誘」代寫論文或報告,是指勸誘而言。一經採用廣告、宣播等方式招攬代寫業務,即已違反禁止規定,不以已有受委託代寫的事件為要件。假如已經查獲收費代寫論文或報告的具體個案,只是更能證實而已。三、該條科處罰鍰的對象,是代寫論文或報告的「行為人」或「負責人」,後者例如網站負責人或某某考訊公司負責人皆是。至於支付稿酬委託代寫論文或報告的學生(研究生),不在處罰之列。其不罰的理由,或許認為論文或報告出於他人代寫,學位將被撤銷,再被科處罰鍰,形同一事兩罰。其實,撤銷學位是違規作弊的結果,這不是處罰,所以並無雙重處罰的顧慮。法條只處罰業者,是否恰當,頗有商榷餘地。 四、撰提學位論文或報告,其目的在於培養學生的學術研究方法、邏輯思考過程、科學論證能力、表達原創見解各方面的水準,是高等教育人力品質的重要環節,豈容委由他人代寫。法律之所以明定禁止及處罰,其理由在此。然而使用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無法發現槍手,且不法業者往往以僅是「輔導寫作技術」、「潤飾文句內容」為藉口,飾詞卸責,科處行政罰鍰,雖有必要,究非治本之道。除了指導教授必須認真負責並對其學生嚴格要求外,最終在於喚起學術良知、樹立學術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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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考109年7月24日中時新聞網一則「論文槍手產業夯」的報導,大約從93、94年開始,出現了論文代寫產業。 〔註2〕此案行為時在97年間,《學位授予法》尚無罰鍰規定,自應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