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是一個經營電視、網路購物的營利事業,因為95年度漏報了一大筆營業收入,被原處分機關核定了高額的所得稅。
• 訴願人不服,主張自己只是提供網路刷卡服務,並按收取的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沒有直接與消費者交易。
• 原處分機關多次要求訴願人提供相關的帳簿、憑證、合約等證明文件,但訴願人都沒有提供,只是出具書面說明。
• 財政部認為,訴願人有義務協助稽徵機關查核其所得額,如果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稽徵機關就可以依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 財政部依法駁回訴願人的訴願,維持原處分機關的裁決。